商標註冊有效期為自批准註冊之日起10年。 商標專用權續展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辦理商標續展手續。 但是,由於疏忽或其他原因,一些企業可能會忘記續展商標,導致其商標被取消。 那麼,即使商標被撤銷,如果企業繼續使用該商標,這種使用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從本質上講,商標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並通過文字和圖形等可見標誌在市場上樹立品牌形象。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商業信譽,因此商標的持續使用對於品牌在市場上的連續性至關重要。
雖然商標到期後被登出,不予續展,但如果企業繼續使用該商標,仍能獲得一定的法律保護。 首先,《商標法》第十三條賦予未註冊但馳名商標禁止混淆商標的權利。其次,《商標法》第32條規定,已經使用並對市場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有權在五年內撤銷混淆商標的註冊。 第59條強調,曾經使用過並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有權對侵權進行抗辯。
這些法律規定意味著,即使商標被撤銷而不續展,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其在特定商品或服務領域連續使用該商標,並且該商標在市場上已經建立了一定的影響力,則仍可以通過商標法保護其權益。
此外,如果商標與企業名稱一致,未續展的商標仍可作為企業名稱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法律規定,企業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造成誤認為他人商品屬於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同樣,如果企業繼續使用未續展的商標,導致人們誤以為是其商品,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
對於連續使用的未續展商標,如果已形成馳名商標或服務的唯一名稱、包裝、裝潢,企業也可以依法獲得保護。 這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2條、第5.3條的相關規定,涉及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飾,或者與他人的知名商品造成混淆的行為。
一般來說,雖然商標沒有續展,被撤銷,但在繼續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通過《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途徑獲得一定的法律保護。 商標是企業品牌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對品牌管理和智財權保護保持高度警惕。 因此,企業應加強商標續展意識,建立健全智財權保護機制,或利用智財權機構對商標進行監管。 商標續展不容忽視,是維護企業品牌價值的關鍵環節。
商標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