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商業建築還是普通住宅樓或平房,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合法的,另一種是非法的。 合法的商業建築或普通住宅建築、平房(農村房屋)必須具備建造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審批手續,而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申請建房、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即 建築商擅自占用土地建造構築物和建築物。
我們先說說合法建築,合法建築其實是老百姓無後顧之憂,一旦被拆除,相關部門需要依法給予被徵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原則不低於被徵收人原生活水平)。 但是,違章建築不一定,而且房子本身也沒有相關的建築手續,所以這種房子一旦被拆除,賠償自然是無法與合法建築相提並論的,而且會減少很多,有的如果情節嚴重,他們可能拿不到一分錢的拆遷賠償金, 它們將被徒勞地拆除。
當然,即使違章建築不被拆除,只要在環境整治中被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發現,處罰(罰款)或強制拆除就是他們即將面臨的結局。 因此,為了日後生活無憂,建議老百姓在建房前一定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下一級相關部門申請施工手續,以免日後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
不過,近日,河南某當事人諮詢律師,表示他的房子是五年前蓋的,他在建房子的時候沒有經過相關的審批手續,只是對村委會說,房子現在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立即面臨拆遷), 並給自己發了通知,下令在限期內拆除違章建築,要求他在20天內拆除房屋,但他聽說,只要違法建築在兩年內不受到處罰,它就會成為合法建築,不能再受到處罰,現在有關部門要求自己拆除是否違法?
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這麼認為,這大概是基於《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如果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則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麼,如果兩年內沒有發現違章建築存在,兩年內沒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罰,那麼違章建築真的能成為合法建築嗎?真的沒有必要再給予行政處罰了嗎?
在這裡,凱諾律師需要非常明確地告訴大家,違章建築在兩年內沒有被發現和處罰,這並不意味著違章建築可以由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建築,所以大多數人口中所說的“違法建築兩年內沒有被發現並受到處罰,就可以成為合法建築”的說法絕對是錯誤的。
一般情況下,只要違法行為一直處於持續、持續的狀態,那麼只要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立案查處,就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隨時對違法建築進行處理, 並且不會因為兩年內沒有發現和處罰而放棄對違章建築的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持續或者持續的,自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此外,在相關裁判案件中,法院也明確指出,雖然違法建建已經實施,但該行為對方案實施的影響仍處於持續狀態,只要不依法拆除建築物或採取整改措施, 影響始終存在,因此應確定行政處罰的訴訟時效尚未屆滿。
否則,如果此類違章建築適用兩年訴訟時效,那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章建築可能因在竣工後兩年內未被查處而成為合法建築,這顯然違背了行政處罰法關於訴訟時效的初衷, 不可避免地導致城鄉規劃管理中的混亂或虛無主義。
上述裁判案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再次證實,違章建築不可能成為合法建築,因為兩年內沒有被發現和處理。
但是,仔細閱讀文章的朋友可能會發現,《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裁判案例中存在著連續狀態和連續狀態。 那麼什麼是連續狀態呢?
對於違法建築,相關法律法規所稱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建築從開始建設到違法建築成功建設的連續或連續狀態,有關部門可以隨時對違法建築進行處罰(罰款或拆除),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簡單來說,在沒有歷史問題等其他客觀因素的情況下,只要違章建築一直存在,沒有被剷除,不管多久過去了,不管兩年過去了,一旦有關部門發現了違章建築,那麼隨時都可以受到處罰, 並且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約束。
因此,凱諾先生想再次告誡大家,在建房的時候,千萬不要有任何僥倖心理,一定要依法依規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規劃許可證等手續, 否則即使房子建成,也可能面臨被拆遷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