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悉,這是自2024年《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專案管理辦法》首次修訂以來,10年來的第二次修訂。
同時,本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涉及優化准入政策、突出分級經營監管、強化公司治理、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等。
這是時隔10年的第二次修訂。
關於此次修訂的背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自修訂頒布以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24年第2號)對引領消費金融公司堅持消費金融公司職能定位發揮了重要作用。專業消費信貸,促進消費在經濟中的基礎性作用。
不過,上述負責人也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商業模式和風險特徵發生了重大變化,目前的舉措已經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
據悉,《辦法》共10章79條,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提高准入標準。 提高大投資者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推動股東積極發揮支撐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的投資者持股比例,更好地發揮其合規和風險控制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二是加強對業務分類的監管。 區分基礎業務和特殊業務範圍,取消非主營業務和非必要業務,嚴格分層監管業務。 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援能力。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 全面落實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近年來發布的關於公司治理、股東權益、關聯交易、資訊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和制度要求,並結合組織機構,明確黨建、“三委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資訊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消費金融公司的形式和股權結構。
四是加強風險管理。 明確消費金融公司在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資訊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加部分監管指標,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夯實消費金融公司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健全健全各項消費者保護工作機制,加強合作機構規範管理,踐行金融政治性、人民性。
作了一些修訂。
與以往相比,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投資者持股比例從不低於30%提高到不低於50%;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範圍優化調整,主營業務更加集中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擔保的增信業務餘額不得超過公司貸款餘額總額的50%,未來應給予一定的整改和過渡期要求消費金融企業槓桿率不低於4%,限制盲目擴張增設“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門章節,更加突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對於出資比例的提高,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要考慮因素是:第一,從近年來的監管實踐來看,提高主要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有利於鞏固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意願, 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撐作用。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因股權相對分散而導致公司治理失靈、失衡的問題。
同時,《辦法》第八條還提出了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投資人的條件,截至最近乙個會計年度末,消費金融公司總資產不低於5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而此前為600億元人民幣。 相應地,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資人,最近一財年營業收入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而此前為300億元人民幣。 同時,廢除了“承諾年內不轉讓其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的規定。
《辦法》第六條還明確了申請設立的條件,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收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在業務範圍優化方面,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一方面區分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 “發行個人消費貸款”和“發行非資本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資產型業務”、“固定收益投資業務”、“消費金融相關諮詢服務”等4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
此外,非主要和非必要業務將被取消。 鑑於保險銷售專業性高,涉及的相關投訴糾紛較多,消費金融公司基本不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了“銷售消費貸款相關保險產品”業務。
對於監管指標調整的原因,上述負責人表示,消費金融公司基於風險防控需求,配合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開展貸款風險化解手段。 然而,一些消費金融公司長期以來過於依賴這種模式的發展,放鬆了對借款人信用資格等級的實質性審查,缺乏獨立的風控能力,還面臨著擔保公司無法彌補的風險。
此外,在監管指標方面,《辦法》第六十條要求消費金融公司的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不得低於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商業銀行的最低監管要求同業拆借餘額不得高於淨資本的100%;流動資金比例不低於50%;槓桿比率不得低於4%。 但是,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可以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對這些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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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