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租客身故,子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繼承」?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31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使用權“繼承”這個熱門話題。

關於公租房能不能繼承,公房的徵收補償待遇能不能繼承,類似的話題已經諮詢過很多次了,今天我們就好好聊聊。

正如我在上一篇文章中簡要提到的,公屋原則上不能繼承。

這句話其實並不完全準確,因為問題有些複雜,需要在各種情況下進行分析。

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公有房屋(又稱出租房屋、使用權住房、公租房屋)承租人未遭遇**被驅逐或徵用時去世,承租人的繼承人能否成為該房屋的新承租人,繼續履行公屋租賃合同?

對此,我們可以參考上海市住房管理局於2024年8月15日發布的《上海市住房條例2024年第3號檔案》,也可以閱讀我們之前的文章《了解公有住房租戶變更、選擇和指定的全過程》。

所以在這裡,我們還是簡單梳理一下,總結成三種情況:

【租賃權的“繼承”】第一種情況:公有房屋中只有乙個租戶登記。

如果租客已經去世,公屋將沒有其他註冊人。 這個時候,圈內人會覺得不好,公房裡沒有戶口。

的確,戶籍在公屋中的勢力非常大,沒有戶籍似乎意味著房子可能被收回。

但不一定。

根據上海市住房法規2024年第3號的規定,承租人死亡且為共同居住者,生前未在本市有常住的,按以下順序確定承租人:原租客的配偶;b.原租客的子女(根據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c.原租客的父母;d.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根據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 出租人指定承租人後,應當及時通知承租人辦理租賃戶名變更手續。 當事人對出租人確定的承租人資格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也就是說,如果承租人去世,雖然公房沒有戶口,但擁有上海戶口的直系親屬也可以申請成為公屋的承租人,如果有多個直系親屬,可以按照第一任配偶的先後順序確定, 然後是孩子,然後是父母,最後是其他直系親屬。

只有乙個租戶,因此在沒有配偶的情況下,無論有多少孩子,都只能確認其中一人為租戶。 這時,關係不好的孩子開始吵架。

這也稱為公共繼承。

在第二種情況下,除了已故租客外,公屋還有其他註冊人。

這個登記的人可以是配偶、子女、父母、侄子、侄女、孫子,甚至是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所以如果是遠房親戚,甚至是沒有血緣關係的人,那麼就是已故租客的子女,因為戶籍不在公屋裡, 有沒有合法的途徑來獲得租戶資格?

很遺憾,不行。

公屋原承租人去世後,只要有第二個人登記在同一戶口,就不輪到未登記在戶籍的繼承人繼承。

如果除已故的原租客外,還有數名登記人,包括原租客的父親、其兩個子女及其侄女和侄女,如何確定新租客?

看過《上海市住房規範2024年第3號》或《了解公屋承租人變更、選擇和認定全過程》一文的人應該知道,首先是註冊人員同意確定新承租人,協商不成的,物業可以指定承租人, 指定承租人的順序是,首先是配偶,然後是子女,然後是父母,最後是其他親屬。

在上述情況下,會優先考慮孩子,如果孩子很多,那就要看孩子與房子的相關性,他們是否在這裡住了很長時間,孩子是否在其他地方有房子(福利房)等,綜合因素指定最佳人選,如果孩子的情況具有可比性, 那麼在指定上存在困難,財產可能暫時不被指定,以便不時發生變化。

當然,這裡的入圍者需要在原租戶去世前一年搬進來,如果他們在原租戶去世前幾個月剛搬進來,他們可能不在入圍者之列。

那麼,已故租客的其他子女(戶籍不在房內)是否也有資格競選租客呢?

這也是我們經常被問到的:我媽租了公房,我哥哥姐姐和媽媽一起在公屋登記,我和另外乙個姐姐沒有在公房登記,現在媽媽去世了,我和妹妹未來能不能分得這公房的權益?

我們只能遺憾地告訴他,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在公屋登記的孩子在公屋中沒有任何權益。 因為公有住房保障居住權,而公有住房的居住權與戶籍密切相關。

第三種情況是,公房房內只有一名已故租客登記,且該租客沒有其他在上海戶籍的近親屬。

大多數情況下,都表現為孩子已經出國是為了獲得外國國籍,那麼這個時候,這位90多歲,即將離開這個世界的孤獨老人,他的公家會不會就沒有繼承人了?

在很多情況下,確實如此,當老年人離開時,沒有符合繼續履行公屋租賃合同主要身份的親屬,公屋可能會被收回,而實際上,這樣的房子並不在少數。

因此,一些老年人要麼想辦法趁著還能做點什麼的時候,把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孩子搬進戶口,要麼乾脆趁著還能做點什麼的時候把房子賣掉換錢去養老院。

當然,我們也看到很多房屋被物業管理公司收回。

房產騰空、房屋被收回若干年後,房屋被驅逐或徵用,此時,在原地死亡的承租人子女出現,向搬遷小組或徵收公司索取一部分徵收補償金。

這個時候,誰擁有徵收補償?它是由這些繼承人(子女)還是由物業公司擁有?

這取決於:1該財產在徵用前是否被收回?

2.收回財產的程式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

如果財產1和財產2按照適當的程式進行,那麼原承租人的繼承人很可能不再有繼承權,否則,原承租人的繼承人將繼承徵收補償金。

換言之,如果該物業未被宣布為空置,則徵收補償金可以作為原承租人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分配(前提是只有已故的原承租人在房屋中登記)。

如果已故原承租人的直系親屬不主動主張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或者不符合繼續履行的條件,該物業將有權清空房屋並終止租賃關係,當房屋在未來被搬遷或徵收時, 徵收部門將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徵收協議,並向物業支付徵收補償金。

那麼,如果房產沒有騰空怎麼辦?

根據2024年《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家庭財產分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胡高發民義〔2007〕20號)第一條規定:“1.【公屋搬遷補償金繼承】只有在承租人的公有住房搬遷時,原承租人已經死亡,依法確定承租人的,搬遷補償金應歸新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尚未確定的,搬遷補償金由原承租人的繼承人支付。 ”

換言之,如果房產沒有被收回,也沒有新的租戶,搬遷補償金將歸原租戶的繼承人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租客搬出公屋”,即只有一名租客登記,沒有其他租客。

如果有其他承租人與承租人同住,徵收補償應由其餘登記承租人分攤,而不是在原承租人的繼承人之間分配。

總結

好了,看到這裡,相信你的很多疑惑都已經一一解答了。

如果您對公共租賃房屋仍有疑問,也歡迎您在留言區給我們留言。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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