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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白雲公司的一名員工,以公司拖欠他的工資為由提出辭職,但雙方對王某的工資構成存在分歧。 王某稱其工資由基本工資、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組成,其中通訊補貼、交通補貼以報銷形式支付,白雲公司欠他上述補貼,因此要求白雲公司支付通訊補貼5391元、交通補貼135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5000元。 仲裁委員會支援王某的仲裁申請,白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上述報銷性質為勞務報酬,判令白雲公司向王某支付通訊補貼5391元、交通補貼135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7.5萬元。
原告白雲公司稱王某為其公司員工,王某工資僅為固定基本工資,不包括通訊補貼和交通補貼,王某主張的補貼實質上是報銷款,需要王某提出申請並提供賬單。 這是報銷的,而不是勞動報酬。未支付報銷的原因是王先生未提交申請表和賬單,其公司未拖欠王先生的工資。
被告王某辯稱,其工資由基本工資、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組成,其中通訊補貼、交通補貼要求他在白雲公司系統中提交申請表並提交賬單,然後白雲公司以報銷的形式向他轉賬。 已在白雲系統內提交申請表並獲批,但白雲尚未支付上述補貼。 通訊補貼和交通補貼是以報銷的形式發放的,是白雲公司的避稅措施,上述補貼本質上是勞務報酬。
經審理,法院認為,首先,王某出示的OA系統截圖及申請表顯示,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已獲批,符合支付條件其次,銀行對賬單顯示,在王先生受僱期間,白雲公司每月向王先生轉出固定金額的報銷,金額固定,支付時間週期性,符合工資支付的一般特徵,且金額與王先生主張的通訊補貼、交通補貼金額一致最後,白雲公司未能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上述補貼屬於報銷,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法院最終認為,上述補貼雖然稱為報銷,但實質上屬於勞務報酬,白雲公司應向王某支付通訊補貼、交通補貼、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等。
宣判後,雙方均不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怎麼說
《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部分組成:(一)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補貼;(五)加班費、加班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
用人單位拖欠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勞動者以此為由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以報銷的形式向勞動者發放上述補貼,如果勞動者因拖欠勞動報酬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本案的核心爭議往往是用人單位支付的報酬性質是報銷還是工資。
報銷是指勞動者因處理用人單位事務、受用人單位指派或執行公務而產生費用後,憑單據向用人單位提出理賠要求的金額。 與工資相比,報銷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勞動者因處理用人單位事務、受用人單位指派或履行公務而發生的報銷;二、報銷按票報銷;三是報銷,發放金額和時間不固定。
一般來說,報銷和工資的區別可以根據報銷金的上述特點來確定,但當用人單位為了控制費用而設定報銷費用上限,並按月支付報銷時,報銷金與工資的明顯差額很小。公務派遣記錄等證據,證明相關款項確實是公務預付後為擺脫困境而支付的報銷。
本案中,王某已完成初步舉證,證明報銷金額固定,支付時間週期性,符合工資支付的一般特徵,舉證責任轉移至白雲公司,但白雲公司未提交相關票據, 也未出具公務相關記錄,未能充分提供證據證明爭議經費屬於償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單位應完善報銷和工資支付制度,規範報銷流程,保留報銷材料,做好對勞動者的解釋工作,避免工資與報銷混淆。 用人單位也要摒棄僥倖心理,實事求是,打著報銷的名義支付工資,不僅會引起爭議,還會面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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