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江 開彥律師 **公司法偵探。
近日,某飲料店出於衛生考慮,規定員工必須勤洗手,員工“手不好”的訊息衝上了熱搜。
據相關報道,按8小時工作時間計算,一名員工至少洗手8次,抹布洗22次,接觸消毒液22次。 許多從事飲料生產的員工可能會經歷不同程度的手乾裂。
這種“手傷”是工傷嗎?
一、工傷認定的一般前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一般而言,除工作時間、工作單位等一般原則要素外,構成工傷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因意外事故或意外傷害”。
但是,在洗手、洗抹布等日常清潔工作方面,員工並沒有受到外部“意外”的傷害。 因此,從這一標準來看,該員工不符合工傷狀況。
當然,在直接燒傷、燒傷、腐蝕性液體等情況下,可能構成工傷。
二、工傷認定的特殊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職業病分類目錄》,與**病有關的病種包括接觸性皮炎、光接觸性皮炎、光電性皮炎、黑變病、痤瘡、潰瘍、化學**燒傷、白癜風等職業**病,可按《職業病診斷通則》進行診斷。
為了根據本條確定工傷,除了被確定為具有特定職業病危害的工作環境或員工有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的歷史外,還必須診斷出員工患有特定列表中的職業病。有兩個因素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就前述目的而言,可以根據手部受傷的狀況和疾病型別來綜合判斷相關員工是否構成工傷。
如果只是普通的乾裂手,且該店未被認定為具有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或員工無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或員工未患上《職業病診斷通則》中的特定疾病, 不構成工傷。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如果不構成工傷,用人單位就沒有保護勞動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在兼顧衛生、規範操作的同時,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員工也應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避免和減少因工傷。
請參閱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上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的;
3)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有職業病;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意外受傷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不負主要責任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情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第一款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3)曾服役於軍隊,因戰傷或因公傷殘,已取得革命傷殘退伍軍人證,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