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河南省委常委、原政法委書記甘榮坤案公開宣判被告人甘榮坤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甘榮坤**的犯罪所得和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甘榮坤於2024年至2024年期間,利用其擔任金融科技司副司長、金融裝備司司長、海關總署基礎設施辦主任、北京海關關長、湖北省副省長等職務, 黑龍江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以及便利其權威和地位的形成,協助他人辦理工程承包等事項, 企業管理、案例處理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的,相當於人民幣1元超過66億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甘榮坤的行為構成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予以懲處。 鑑於甘榮坤在被立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供述了大部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檢舉、揭露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並立功的;認罪悔罪的,主動退贓,贓物已全部追回,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據此作出判決。 2024年6月1日,有報道稱甘榮坤被查;2024年12月2日,有報道稱甘榮坤被“雙開”。 經查,甘榮坤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不誠實,參加迷信活動無視八項規定精神,大舉收受禮金,屢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公務的旅行安排和宴請;組織詢問時未如實陳述問題;公權用於私人目的,通過案件尋求金錢,違反規定干預司法活動的;追求低階趣味,長期沉迷於賭博;肆無忌憚地從事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包、經營管理、辦案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甘榮坤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失職和涉嫌**犯罪,黨的十八大後不予約束,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嚴肅處理。 根據《中共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報黨批准後,決定開除甘榮坤黨籍國家監察委員會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沒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的問題,移送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涉案財物也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甘榮坤出生於2024年5月,2024年畢業進入國家**局工作6年,2024年調入海關總署,期間一直在財務部工作,2024年12月任局長,2024年任北京海關關長、黨組書記。
2024年8月,甘榮坤被調任湖北省副省長,三年後被調任黑龍江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24年9月,他被調任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直至被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