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話
基礎設施公募REITs的熱度不減,試點地區從長三角、粵港澳、京津冀都市圈逐步向全國蔓延,利好政策不斷出台,市場前景廣闊。 本文總結了城投企業參與公募REITs的申請條件和運營模式、參與的優勢和障礙、發展建議,希望為城投企業參與公募基礎設施REITs提供參考。 一基礎設施公募REITs發展現狀
從供給側看,公募REITs的數量和數量大幅增加。 2024年6月21日,中國首批9只公開REITs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共募集314只0億元[1]。 截至2024年10月底,已上市29隻公募REITs,較首批上市增加20只累計募集資金規模達10052億元,較去年首批上市增加220家1%[2]。
從需求端看,公眾投資者在配售中的佔比明顯下降,認購規模再創新高。 在首批上市時,9家公開REITS的公眾投資者分配比例為112%;截至2024年10月底,20只新上市REITS的公眾投資者配置比例已下滑至072%,最低的中國合肥高新技術產業園REIT甚至達到023%,顯示了受歡迎程度。 在2024年9月上市的三隻公開REITs中,華夏合肥高新REITs總認購金額首次突破千億大關,達到1294億元,單個REITs吸金能力不容小覷[3]。
(二)基礎資產型別範圍擴大,試點區域由三大都市圈向全國轉移
從資產型別來看,如表1所示,在首批上市時,9隻公募REITs的底層資產主要集中在產業園區、高速公路、倉儲物流、生態環保四大領域截至2024年10月底,29只上市公募REITs的底層資產在原有基礎上拓展至保障性租賃住房、能源等領域,4只消費基建REITs已提交申請材料。
從區域分布來看,如表1所示,首批上市時,9只公開REITs集中在長三角、粵港澳、京津冀都市圈截至2024年10月底,新增的23隻公募REITs中,有3只屬於長江經濟帶中游,2只屬於成渝地區,1只屬於福建地區,1只屬於山東地區,公募REITs試點區域已拓展至全國[4]。
(3)上市以來,下降明顯,整體收入水平尚可
從**增加來看,截至2024年10月底,29只上市公開REITs的平均跌幅為-119%[5],其中23只公開REITs跌破上市發行價,主要受巨集觀經濟下行、經營效率低於預期、流動性等因素影響。 從收入水平來看,根據Wind資料庫,截至2024年10月底,已上市的29隻公募REITs的平均年化收益率為19、同期,**型**和混合**的年均淨值增長率為-73 和 -81%[6]。
(四)利好政策密集出台,市場前景日趨廣闊
從**層面臨看,自2024年4月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發改委)聯合發布《關於推進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基礎設施領域試點工作的通知》,標誌著我國基礎設施領域公共REITs試點正式啟動此後,國家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陸續出台利好政策,將公募REITs試點區域向全國開放,引導保險資金入市,提高REITs二級市場流動性,明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加快REITs常態化。
在地方一級,隨著公募REITs試點的實施,各省市紛紛跟進,出台扶持政策。 遼寧省印發《遼寧省推進重點領域存量資產盤活擴大有效投資實施方案》,抓住REITs發行上市、建立多層次基礎設施REITs市場的政策機遇,推動重點領域存量資產盤活重慶市發布《重慶市促進基礎設施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產業發展若干措施》,建立基礎設施REITs專案資料庫,支援全市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基礎設施REITs試點專案。
第二城投企業參與公開REITs的申請條件及運作模式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基礎設施領域房地產投資信託試點工作的通知》(法改投資2024年第958號,以下簡稱“958號文”)及相關附件,總結了城投企業申辦公募REITs的兩個要點:尋找符合條件的優質資產和篩選符合條件的城投主體。
958號文對優質資產的專案權屬、土地合規、專案運營、資產規模、原始權利人等提出了要求。
(1)專案權屬和土地合規要求
發起人(原股權持有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專案、特許經營權或經營收入權,專案公司持有依法發行的基礎設施REITS的基礎資產。
基礎設施專案可轉讓:一是發起人(原股東)及專案公司相關股東已履行內部決策程式,一致同意轉讓二是相關主管部門或協議簽署方對以專案100%股權轉讓形式發行基礎設施REITs無異議;第三,PPP(含特許經營)協議簽署方和行業主管部門對以專案100%股權轉讓形式發行基礎設施REITs不持異議。
土地使用權合規:首先,對於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非PPP(含特許經營)專案,需要相關方的無異議函或批准二是具有土地使用權的PPP(含特許權)專案,需要做出相關承諾;第三,對於沒有土地使用權的專案,需要提供相關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分析:由於基礎設施是股權型產品,城投企業在專案前期、投資、建設、竣工到後期運營的條件和要求都齊全,權屬明確,資產範圍明確基礎設施專案必須依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條件要求城市投資對專案所依據的土地使用權的合規性無異議。
(2) 專案運營和資產規模要求
成熟穩定的基礎設施專案:首先,從時間維度上看,專案運營時間原則不低於3年,對於已經能夠實現長期穩定收益的專案,可以適當降低運營週期要求其次,從現金流來看,專案現金流投資回報率較好,近三年總體保持正利潤或經營淨現金流第三,從收益來看,專案收益持續穩定合理分散,直接或滲透到多個現金流提供者第四,從淨現金流量分配率來看,預計未來三年的淨現金流量分配率(預計年度可分配現金流量目標淨值房地產)原則上不低於4%。
**資金用途:一是明確資金的具體用途;二是淨**資金(指扣除用於償還相關債務、繳納稅費、按規定參與戰略配售的資金後)的90%以上(含)用於在建專案或前期工作成熟的新專案;三是鼓勵專案建設採用注資方式。
資產規模要求:一、首次發行基礎設施REITs,基礎資產專案淨值原則上不低於10億元二是發起人(原股權持有人)擴張能力強,可預留用於發行REITs的各類資產規模不得低於首次發行的基礎設施REITs資產規模的2倍。
分析:條件和主要考驗是城投企業持有的優質專案的數量和資產規模,條件鼓勵城投回收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專案。
(3)原業主的要求
資格:一是優先扶持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龍頭企業專案;二是原業主等相關方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專案運營過程中未發生安全質量方面的重大問題或重大合同糾紛。
資金放置:原股權持有人或其同控關聯公司參與基建戰略配售的比例不低於本**股份發售股份數量的20%,其中本部分持有期的20%自上市之日起不少於60個月, 超額部分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於36個月,**股的持有期限不得質押。
分析:條件 城投企業必須進行戰略性配售REITs,且配售比例不低於20%,持有時間不低於60個月,是對城投企業現金流的極大考驗。
(一)試點地區要求
958號文對公募REITs領域沒有限制,但政策將優先支援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融合發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等國家重大戰略領域。 以及黃河流域的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2)行業要求
首先,本文根據城投企業的業務範圍和特點,將城投企業分為九類。
其次,本文根據958號文對試點產業範圍的規定,選取了符合公開發行REITs要求(且更有可能成功)的城市投資主體主要型別交通投資、公用事業、工業園區、保障性住房、文化旅遊投
最後,985號文提及的能源基礎設施、倉儲物流基礎設施、新型基礎設施等未納入城投企業發行的REITs範圍,主要是因為從事該類業務的城投企業較少,且經營收入規模小,盈利能力較差,難以滿足備案要求。
目前國內發行的公募REITs均為合同制,結構相對統一,專案公司股權通過“公開發行**+資產支援**(ABS)”的結構持有,部分公開REITs的設定會稍微複雜一些,即ABS與專案公司之間設立專門的專案載體SPV。
圖1 城投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公募REITs的運營模式
對於參與基礎設施公募REITs的城投企業,整體運營模式如圖1所示
地方政府注資或與城投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城投企業取得專案資產的權屬或特許經營權,形成基礎設施專案庫
城投企業從基礎設施專案資料庫中篩選出符合公募REITs申請條件的優質專案,形成基礎設施專案的底層資產
城投企業設立全資子公司專案公司,將專案基礎資產的所有權或特許權轉讓給專案公司
公開REITs按照**合同募集、設立、備案,同時設立資產支援專項計畫,公開REITs募集資金後認購專項計畫的全部份額
資產支援專項計畫將專案公司股權轉讓的對價支付給城投企業,並全資擁有專案公司
基礎設施底層資產在運營期間產生利潤,專案公司向資產支援專項計畫股東支付分紅,專項計畫將收益分配給公募REITs,公募REITs向投資者支付分紅
城投企業從REITs獲得**資金(增值+**分紅),持續投資基建新專案,打造“開發+運營+公募REITs融資+迴圈投資”的全鏈條模式。
第三城投企業參與公募REITs的利弊長期以來,城投企業作為地方領先的投融資平台,在基礎設施領域(如交通、公用事業等)積累了大量資產,其中不乏符合公募REITs申請條件的優質資產。
公募REITs為此類基礎設施資產提供了退出渠道,城投企業可以通過一級資產股權快速獲得資金,同時將募集的資金再投資於基礎設施專案的建設,促進基礎設施建設的持續投資和發展,形成投資的良性迴圈。
在長期充當地方融資平台期間,城投企業紛紛投資建設大量基礎設施專案,企業債務居高不下。 然而,在土地儲備融資、擔保、購置服務、實債等融資路徑上,經過一系列政策的嚴格約束,城投企業的融資能力受到限制。
公募REITs試點專案的正式啟動,為城投企業提供了新的直接融資渠道。 如表4所示,與債券融資和銀行貸款相比,公募REITs具有期限長、融資規模可觀、無負債、無評級要求等優點。 借助公募REITs,城投企業可以在不增加債務的情況下公開募集大量資金,可以解決企業負債率高的問題。
財稅〔2017〕50號要求進一步規範城投企業融資行為管理,推動城投企業盡快向市場化經營的國有企業轉型。 然而,在以往的發展過程中,城投企業主要依靠債務融資,導致城投企業一方面持有大量存量資產,另一方面負債高企,嚴重拖累了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公募REITs的“股權導向原則”及其對底層資產質量的強調,將有效倒逼城投企業主動轉型,適應市場。
雖然城投企業目前擁有萬億的現有基礎設施資產,但監管部門對公募REITs資產的審查遠比同類REITs嚴格得多,導致真正符合申報條件的優質資產寥寥無幾。 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城投企業參與公募REITs會遇到以下五大障礙:
958號文明確要求“基礎設施專案權屬明確,資產範圍明確,發起人(原股權持有人)依法依規直接或間接擁有專案的所有權、特許權或經營性收益權”。
但在專案權屬方面,部分城投企業缺乏必要的建設運營手續,導致資產權屬不清、範圍不清等問題在土地使用權方面,存在權證轉讓限制等問題。
958號文對資產規模的要求,意味著區縣級城市投資可能因資產規模達標而被排除在外“未來三年淨現金流分配率[7]不低於4%”,這表明監管機構對REITs的風險和收益要求很高,同時也體現了投資者可以期待的年化股息回報,這對於一些城投基建專案來說是難以做到的。
以上兩個條件考驗著城投企業持有的優質資產量,大部分城投企業難以達到財務指標的要求。
在公開REITs的結構中,專案公司只能持有池中的底層資產,因此如果專案公司中有其他資產,就需要進行一定的資產重組,包括剝離無關資產甚至成立新的專案公司。
城投企業資產重組,應當事先與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溝通,取得資產重組方案的批准;涉及資產評估、出資的,需要辦理其他相關手續;此外,涉及的貸款等負債需要獲得銀行提前還款同意書,原貸款發放後償還,解除資產權利限制。
由此可見,城投企業資產重組涉及多方溝通協調,整體時間較大。
公募REITs要求原股權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專案公司或SPV公司的股權轉入資產支援專項計畫。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32號)第三條要求,國有資產交易主要包括企業產權(股權)轉讓、企業增資和企業資產轉讓。
雖然一些地方國資委主管部門對豁免入境交易提供了一定的支援,比如深圳市國資委在全國率先出具了特別意見,提出“發行應按照同等報酬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規範,國有資產交易無需單獨辦理手續”。 但是,如果涉及國有資產的進入,一般至少需要6-8個月的時間,包括轉讓計畫審核、資訊披露和交付等過程。
此外,通過公募REITs融資意味著資產可能不得不在表外進行,這可能會對城投企業後續的信用評級和債務融資產生不利影響,使得部分優質資產的城投企業發行公募REITs的意願降低。 但實際上,從目前已發行的公開REITs來看,表外資產與並表資產並存主要取決於企業自身的相關訴求。
如表所示,對於城投企業而言,在公募REITs的全過程中,涉稅環節主要包括設立、收購、控股和運營退出等環節,涉及稅種多、多徵問題,導致企業負擔較大。
第四城投企業參與公募REITs發展建議一是針對優質資產匱乏的問題,城投企業應充分利用一流平台優勢,積極提公升市場化運作能力,主動打造和培育資產規模、資產質量、資產負債率、現金流、利潤等方面優質資產。
其次,針對城投企業資產質量的不同,城投企業應做好資產分類,例如,持有的資產根據不同時期可分為發展期(需要資金投入,無創收期)、培育期(有現金流入但不符合公募REITs要求)和成熟期(以公募REITs為依據)。 城投企業可以通過對成熟資產進行打包實現公募REITs,利用募集資金在發展培育期投資資產,再將培育期的資產重新包裝到成熟期,通過公募REITs退出,形成投融資的良性迴圈。
雖然公募REITs試點已經兩年多了,但仍有部分城投企業對公募REITs沒有全面深入的了解。 優質資產上市,將回饋存量資產,減少負債,提公升公司資產價值,實現資產投資週期,助推企業高質量發展。
1] 資料**:Wind,香港中文大學諮詢研究分析。
2] 資料**:Wind,香港中文大學諮詢研究分析。
3] 資料**:同花順財經網,4] 資料**:Wind,香港中文大學諮詢研究分析。
[5] 資料**:Wind,香港中文大學諮詢研究分析。
[6] 資料**:Wind,香港中文大學諮詢研究分析。
[7] 淨現金流量分配率=目標房地產的估計年度可分配現金流量淨評估淨值。
版權宣告:香港中文大學管理諮詢公司不僅致力於解決問題,更致力於釋放個人和組織的全部潛力。 本文為原創文章,如需**請留言至(mpeditor),否則將受到侵權,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