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省長春市,一名女子來到一家服裝店,買了一件紅色的**。 雖然**不是特別貴,但不久之後,她找到店主說**不合身,大腿有點緊,希望能退換乙個。
小姐對店主說,她真的沒有穿**,為什麼不能退貨呢? 店主回應說,她試穿的衣服不能退,因為她不能退回退回的衣服。
然而,這位女士堅稱她只是試穿了,並沒有真正穿過它,即使不能退貨,更換也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店主堅持認為,既然這位女士試穿了,她就不能同意退貨,因為貼身的衣服不能轉售。
最後,小姐姐直接把**扔給了店主,說不想要,就離開了店裡。
**此款貼身衣物適合7天無理由退換貨嗎?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利用網際網絡、電視、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貨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 但是,以下商品不包括在內:消費者定製; 新鮮易腐爛; **或消費者開通的視聽產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商品; 因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報刊等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無故不予退貨。
除所列商品外,《消費者權益保護》並未明確規定**該類貼身衣物不適用,而只是規定“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並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的商品,不適用無故退貨”。 這樣乙個包羅永珍的條款。
要理解這一點,我們還要結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上購買商品七天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其中規定,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可能不適用於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下列商品:
1)開箱後可能影響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或開箱後可能導致貨物質量發生變化的商品;
2)一旦啟用或測試,價值大幅貶值的商品;
3)接近保質期的商品和銷售時已明確標明的瑕疵品。
根據這一規定,**似乎符合“開箱後容易影響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的情況,試穿後可能會有細菌和汙垢,即可能影響生命健康。 同時,產品可以在購買時得到消費者的確認,不能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
儘管如此,**是否是開封後可能影響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產品,仍存在爭議。
此時,我們仍需繼續結合《辦法》第八條,該條規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完好無損。 如果貨物能夠保持原有的質量和功能,並且貨物本身、配件和商標標識齊全,則視為貨物完好無損。
那麼你試著穿的**還能算是好產品嗎? 是否仍能保持原有的質量和功能?
有律師認為,試穿過的**不能算是好產品,一直不能保持原有的品質和功能,一般情況下,人們不能接受別人試穿的**。 和**配件損壞**為正常使用。 人家買**穿新,不是二手的。
就我個人而言,我也認為試穿的行為對**有重大影響,但我不能說它有什麼影響。 如果嚴格從產品的質量和功能來判斷,那麼試穿的質量和功能似乎不受影響。
《辦法》第九條規定,貨物是否完好無損的判定標準為: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畫生育用品的必要一次性密封包裝破損; 2.擅自修理或塗改電子電器,破壞或塗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指示貼紙、機器序列號等,以及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痕跡,或產生啟用、授權資訊、不合理保留個人使用資料等資料使用痕跡; 3.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商標被移除、標識被切割、商品被弄髒或損壞。
測試佩戴的**會影響產品的二次銷售,因此七天無理由規則不適用。 我認為這是乙個合理的解釋。
以上問題的前提是基於網購場景。 如果是在實體店購買,則不適用 7 天無理由退貨規則。
女性在購買**試穿後因退貨而被拒絕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換貨、修理義務。 在沒有國家規定和雙方約定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在收貨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滿足解除合同法定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滿足解除合同法定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也就是說,消費者購買的貼身衣物一旦開封或試穿,由於產品本身的質量、消費者的特殊身體狀況和合理要求,是不允許退貨的。 因此,儘管這位女士聲稱只試穿了,並沒有實際穿著,但貼身衣物的特殊性意味著主人有權拒絕退貨。
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店主拒絕退貨是合法的。 雖然女士不滿意,但在法律框架下,她無權退貨或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