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濱瑤(山東省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中心,新時代社會治理與政策創新研究基地研究員);高功靜(濟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
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之一,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完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擴大人民有序參政”,提出“全面發展協商民主”和“積極發展基層民主”。 以鄭同志為核心,帶領人民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有機統一、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不斷拓展以人民為中心的民主政治實現方式,推進制度化、 城鄉社群協商規範化、程式化,確保人民享有越來越有效的民主權利,使制度和基層治理的各個環節更好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力。然而,當前城鄉社群協商實踐存在居民參與不足、協商審議範圍狹窄、協商內容空洞、協商議議程式不完善等弊端和瓶頸,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基層自治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發展。 因此,亟需進一步推進城鄉社群協商民主理論與實踐研究,總結城鄉協商民主的可複製、可持續、可操作的經驗,以更加堅實的黨治國理政基礎、充分的基層自治實現基層治理現代化的目標。
全面提公升黨建引領城鄉社群協商效能。 堅持和完善黨對城鄉協商民主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在人民民主工作全過程中的具體貫徹。 要始終把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夯實黨的執政基礎作為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紅線,用黨的領導確保城鄉協商民主的正確方向,用精準服務強化基層黨組織的政治職能。 構建以黨組織為核心共建、共治共治、共享的格局,用基層協商實效檢驗基層黨建成效。針對一些城鄉社群黨組織貫徹落實協商議議、“四議兩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不嚴格、不規範的現象,要完善堅持和加強黨在城鄉社群協商中的全面領導的相關制度。 涉及基層協商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由黨組織經研究討論後,按照程式決定。要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力量為重點,有效整合參與城鄉社群協商的各方力量,商量好事,商議民事,著力解決制約城鄉社群協商效率提公升的突出問題。黨的建設。
豐富城鄉社群協商實踐參與形式。 我國城鄉社群協商民主實踐尚處於發展初級階段,在充分利用現有制度安排、保障城鄉社群協商民主穩定執行的基礎上,要敢於創新制度安排,優化社群協商審議機制, 鑑於民主實踐的多樣性和差異性,豐富社群協商和參與的形式。當前,各地都結合自身實際創新了不同型別的城鄉社群協商民主,有必要提煉、總結和普及人民群眾在社群協商民主實踐中創造的生動經驗,講好“中國治國理政”故事。 一是推動黨員、離退休幹部、群眾骨幹、新村民等文化程度較高、有一定議事經驗的群體協商,將其培養成社群協商議議的骨幹力量,收集社會狀況和民意,協助社群“兩委”確定議題, 制定審議方案,組織協商會議,推動問題解決,持續關注協商結果的落實。二是樓與院的微協商,以社群樓為單元,選舉產生樓長和院委,圍繞樓的民生服務實踐進行協商,以責任的紐帶連線住戶的利益, 並體現利益和責任的共享。三是專家介入開放空間會診,由外部專家培訓,通過參與式需求調查,優先關注住戶關注和需求,在協商解決問題的同時預防問題發生。
完善城鄉社群諮詢程式。 為保證徵求意見的有效性、科學性和合法性,有必要制定全過程的社群徵求意見程式。 只有不遺漏、不跳過程式,更加“腳踏實地”,才能確保審議過程嚴謹有序、資訊公開透明、結果真實有效,才能推動城鄉社群協商民主不斷發展。 針對部分社群協商民主缺乏聽證和監督程式,協商審議結果難以落實的問題,要把社群協商工作紮實,及時公開協商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針對廣大中青年居民參與度低、社群協商代表性不足等問題,要結合線上線下,採取“居民用手拍照”、“社群啄木鳥”、“人民管家”掃瞄服務等多種方式,創新搭建線上議事、居民討論的便捷平台, 規範網上議事協商程式,暢通各類主體參與協商渠道,更好地將社群協商全過程融入居民日常生活,引導群眾積極參與社群協商,全面激發基層治理活力。
拓寬城鄉社群協商參與渠道。 要擴大各級各領域人民群眾有序協商參與,使制度和基層治理各方面更好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群眾創造力,使城鄉社群協商充滿活力。 完善黨組織主導的網格議事協商機制,網格黨組織指導居民協商解決網格內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困難和矛盾糾紛;電網協商不能解決的,應當提請上級黨組織牽頭協商解決。 鼓勵和支援成立社群老年協會、婦女委員會、兒童委員會,搭建老人、婦女兒童參與社群協商的平台。 在商業樓宇和商圈市場建立微觀談判平台和機制,加大情感激勵、積分激勵、榮譽激勵、政策激勵力度,暢通規範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組織、志願者、居民單位參與社群協商的渠道。 推動快遞員、外賣員、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群體報黨群服務中心備案,融入基層協商治理,充分發揮快遞網點遍布城鄉、新就業群體熟悉社情民意傳導的“流動探針”作用。 注重發揮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城鄉協商民主中的作用。 發揮幹警、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作用,深入開展法律進社群(村)活動,為社群審議協商提供法律支援。 挖掘社群內外專家資源,邀請相關理論專家和實踐專家為社群代表提供專項能力指導,通過定期的專業理論和實踐知識培訓,增強社群代表的諮詢意識,提高其談判和審議能力,掌握談判和審議的技巧。
擴大城鄉社群諮詢服務範圍。 目前,社群協商民主的內容主要集中在水、電、熱等基礎設施建設、社群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而居民反應強烈、亟待解決的實際困難和矛盾糾紛,則圍繞基層黨委的工作方針和重點工作解決。 以及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諮詢還比較缺乏。要使基層政權的治理行為符合人民群眾的利益,找到基層協商治理的“最大公約數”。 社群“兩委會”要擴大協商事項範圍,充分發揮社群社會組織、駐留單位、社工等主體協商議議的優勢,協助協商議議。 健全和完善在黨建指導下的社群“兩委會”、業務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協商議議機制,定期組織各方通過聯席會議、認真會議、調解會等方式協商社群物業服務問題,協商解決物業管理服務問題。 對於涉及社群切身利益的跨社群或跨社群協商問題,應首先由社群協商解決;社群協商不能解決的,應當報由鄉(街道)牽頭解決。 要增強鄉(街道)議事協商能力,縣級黨委要圍繞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確定鄉(街)協商的重點,完善細化鄉(街道)層面公共事務綜合管理、參與規劃權以及相應的重大決策和重大專案推薦權配套政策。區域、鄉(街道)黨(工)委牽頭審議協商,完善座談會、聽證會等協商方式,注重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作用,探索建立群眾以觀察員身份列席鄉(街道)相關會議的制度, 發揮鄉(街道)黨群服務中心協商議議平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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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理論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