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土坪“大山”林權證的辦理,老百姓既憤憤又無奈,對於老百姓來說,謀生才是最重要的,與其花時間打官司拿回自己的林地,不如出去打工掙錢。 我沒有那麼多時間和精力打官司。
林權證書(2024年12月8日攝於土坪) 同時,對於如今的農民來說,像“大山”這樣的林地產生的經濟價值,在此前退耕還林政策下,除了補貼等瑣碎開支外,可能沒有多大價值。 因為他沒有太多的林地,他獲得的經濟收入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但是,如果將大面積的林地集中到乙個人身上,收入其實是非常可觀的。 於是,一些機構和個人承包大片林地,甚至採取其他普通人不了解的手段,最終結果居然是一回事,以賺取利益。
對於“大山”山林,橫跨三個村莊的近1300畝林地,有700多畝由時任林改辦公室副主任的尤治治。
大山》(2024年12月8日攝於土坪) 根據林業部門抄送給筆者的《造林合同》,根據合同第五條,“利益分配:甲方和乙方(甲方指原荒地使用權人)各持股50%”。 從這一條來看,這些股份實際上是給荒地使用權所有人的,而不是給村委會的。
合同(由主管機關提供)由於股份是給原荒地使用權人,因此不應與榕江村委會簽訂合同,而應與荒地使用權人簽訂,榕江村委會不參與利益分配直接享有股份的受益人沒有與你簽訂《植樹造林合同》,所以村委會與你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雙方均未與您簽訂合同,那麼合同的有效期如何?作為審計機構,榮江村委會為何成為簽字人?榮江村和你簽約的目的是什麼?既不享受福利,也不撤回任何福利,村委會簽字蓋章的目的是什麼?
從正安市林業部門在網上提供的合同來看,甲方簽字的公章中間字跡模糊,作為土坪鎮相關機構,作為監督方,怎麼能認公章是“正安縣牛渡鄉榕江村村民委員會”?
稍微有常識的人都知道,自從92年貴州實行區鄉撤出以來,鄉鎮作為基層管理機構,都是同級的,如果“牛都鄉”是一級機構存在的話,土坪鎮有什麼資格監管,因為大家都在同一級別, 而更荒謬的是,牛都鄉從2024年7月起就從正安機構中“消失”了。
判決書(由知情人提供)《造林合同》簽訂於2024年12月31日,即“牛都鄉”“消失”近七年半後。
合同(主管機關提供)作為合同的監督方,其轄區內有多少機構不知道自己的管道?打個不恰當的比喻,作為父母,你不知道家裡有多少人,你會相信嗎?除非有一種情況,那就是譫妄。 作為城鎮的主管當局,不清楚其管轄下的機構是什麼樣子的,這意味著什麼?要麼是無所作為和無序的動作,要麼是某種不合時宜的“伎倆”。
圖平振志(檔案館提供) 從“植樹造林合同”的問題來看,合同的標的本身是值得商榷的,當然,這對很多人來說還是一件小事,畢竟利益的損失與他們無關,但是,對於老百姓來說,心理感受卻是不一樣的。
如果公章含糊不清,審計員沒有質疑,認為沒有問題,那麼根據有關部門的說法,如果名稱是“正安縣牛渡鄉榮江村民委員會”,土坪鎮榮江村民委員會作為合同印章,如何蓋章?難不成村里沒有交出原來的印章?還是印章只是偽造的?
畢竟,負責公章的村委會領導可能會“糊塗”,但土坪鎮的相關機構作為監督方,如何監督,又如何蓋公章?土坪鎮的有關機構對問題進行審查檢查,這是非常荒謬的。
作為林業主管部門和審計機構對林權證書的審核和處理,如何審核和簽發,林權的重複本身就是乙個審核問題,但是,縣里山林太多了,現在的審核是“有缺陷”的,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對於老百姓來說, 也許乙個小小的“瑕疵”可能會帶來很多糾紛和麻煩。
更可怕的是,作為林權終審和林權證書辦理的相關機構,如果不嚴格進行審核,帶來的問題就很可怕。 至於您簽署的《植樹造林合同》,公章是“正安縣牛渡鄉榮江村村民委員會”,從機構設立的常識來看,我們知道公章並不符合當前機構設定的要求,因此公章簽訂的合同明顯存在問題。
作為與村委會簽訂的《植樹造林合同》,網路的初始公章和條款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公章的含糊不清,沒有人質疑,沒有人質疑村委會的審計,沒有人質疑土坪鎮相關部門作為監督方, 而作為終審認證機構,沒有發現任何問題,道路一帆風順。
網路級機構沒有發現問題,本身就不應該,但這是可以理解的,畢竟存在疏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對各級機構的審計沒有發現問題,問題意味著什麼?要麼所有的審計人員都不具備審計工作的基本知識,要麼審計人員將林權證書的辦理視為“兒戲”,不關自己的事。 要麼審計員“裝聾作啞”,蛇鼠窩裡,進行一些非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