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中介人應客戶的要求,向客戶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或介紹,客戶必須向中介人支付約定的報酬的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中間人合同是指中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中間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介合約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1.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客戶提供中介服務的合同。
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中介人無關,中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當事人。
2.中介人無權干預委託人與第三方之間的合同。
中介人僅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調解委託人與第三方訂立合同,傳達雙方的意思,並起到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性的干預權。
3.中介合同是乙份由兩項任務、有償和承諾的合同。
作為特殊合同,有人認為中間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嚴格的合同義務,但也有人認為中間合同是準委託合同,適用委託的一般規定。
那麼,中間合同可以撕毀嗎?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間人合同是中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中間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間人協助訂立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對中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確定的,根據中間人的勞務情況合理確定。 為訂立合同提供中間服務的中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便利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平等承擔中間人的報酬。
如果中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便利,則中間人應承擔中間人活動的費用。
不難發現,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當中間公司出具書面證明對方未在約定時間簽訂銷售合同或提出不合理要求,導致無法簽訂銷售合同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問題, 然後他們可以撕毀中間合同,選擇修改或單獨訂立。
有問題就找五洲,這樣才能把大事變成小事,把小事變成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