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該男子撿到一名大學生的手機後。
要1000元一事備受關注。
12月4日,手機丟失,同學說那個男人擋住了她
目前,派出所正在幫助彼此溝通。
男子拿起一名大學生的電話後要價 $2,000
11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女大學生張某在一家餐廳就餐時,手機被遺落在接送區,隨後被耿姓男子帶走。 張某說,她的手機價值約6000元耿某開始要求她交2000元錢,才把手機還了回來
張某一時拿不到2000元,耿某後來把金額降到了1500元,“他讓我付1000元,他又向餐廳要了另外500元。 ”
張某說,她先給耿某轉賬了500元,耿某答應把手機寄回去。 “他把運單號發給我,讓我再轉賬500元給他。 我說發貨後會把剩下的500塊錢轉過來,他卻取消了發貨。 我再次聯絡時,他只回覆了乙個字“滾”,後來又把收到的500元還給了我。 ”
12月2日,張某表示,她的手機裡不僅有重要資訊,還有她已故家人的**資訊他威脅我,如果我不給錢,就刷手機。
**: 無權要求強制歸還建議起訴記者聯絡了張某報警所在轄區的派出所,接線員表示**無權強迫耿某歸還手機,建議張某通過司法程式,將耿某告上法庭。 **提示——
拒不歸還他人發現的金錢、財物,屬於不當得利,失主有權要求返還拒不歸還的,將依法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無合法依據取得不正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所取得的不正當利益返還給遭受損失的人;律師:這名男子的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 他們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在12月3日的“新聞夜線”欄目中,上海市律師協會行政法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曹祝平表示,現在該男子索要2000元,並威脅要刪除對業主極其重要的**所以這種行為已經是一種敲詐勒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拒不交還他人財產或者遺忘他人財物,或者非法占有自己的財產,數額較大的,構成貪汙罪
曹祝平說,公安機關對此表示關注對男子敲詐勒索的法律責任,依照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標準追究。本案中,公安機關主張無權強制歸還法律是沒有根據的,實質上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此外,《民法典》第316條還規定,發現人在將遺失物交付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失物後方可領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財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河南澤金律師事務所主任傅健指出,手機的所有者是張某,如果耿某拒不歸還,就是侵占他人財物,張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起訴耿某歸還手機。
綜合極目新聞,《新聞夜航》,錦州**。
值班編輯:陳敏
評論:**石英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