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糾紛中,原告可以起訴被告合作辦理“網上簽名”或“提前登記”,但此類主張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援,未能得到支援的原因一般是履行的法律障礙。
1.線上簽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住房網上簽案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住房交易合同網上簽案備案(簡稱住房網上簽案備案)是加強房地產行業管理的重要手段, 落實監管政策,規範市場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基礎性工作。線上錄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錄入完成後及時將簽名蓋章頁面上傳至房屋線上簽名備案系統,系統會自動標記交易狀態。 房屋交易合同線上簽署完成後,房地產部門將線上給合同乙個備案程式碼。 網上簽訂並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作為當事人辦理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提取、涉稅業務等的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所謂網上簽字,是指在房管部門的正式系統中,將房屋交易合同在網上簽收並備案。 網上簽字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從行政管理、保障購房者合法權益、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提取、涉稅業務等角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房多次銷售。
2. 提前通知註冊。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協議時,為保證日後物權的實現,可以按照協議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先通知登記。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物權不發生效力。 預告登記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債權消滅或者未提出登記申請的,預告登記無效。 “這是一項關於提前通知登記的規定。
3. 實現的障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二)債務標的物不宜強制履行或者履約成本過高的;(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的。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但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
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的主張要得到法院的支援,原告必須首先享有主張的“權利”,被告對原告行使或臨時行使權利沒有有效的抗辯。 其次,法院在考慮私權的同時,還應當考慮履行障礙,即《民法典》規定的履行的法律障礙或事實上的障礙。
回到本文的問題:
1、“網上簽名”的訴訟主張一般不能成立的原因。
法院一般不責令被告配合原告辦理網上簽字手續,理由是“債務標的物不宜強制履行”。 那是什麼意思?通俗地說,如果法院判決被告配合原告的網上簽名,那麼如果被告不履行,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執委會能否強制執行?一般不會,為什麼不呢?因為網上簽字是“網上籤房交易合同”,即有合同,網上簽字的合同條款很多,如果強制執行,就違背了合同自由原則。 當然,法院之所以沒有責令被告配合原告的網上簽名,另乙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沒有必要。 因為合同的目的是最終目的,而不是履約過程的過程,所以買受人合同的目的是獲得所有權,而買賣人合同的目的是獲得房屋的價格。 即使您線上簽名,如果您線上簽名怎麼辦?買方不得起訴賣方配合辦理借款手續,因為這涉及第三方(銀行),銀行有自己的風險控制邏輯,銀行也是具有“合同自由權”的民事主體(銀行沒有執行合同的義務),法院不得強迫銀行向買方申請銀行貸款。
2、“提前通知登記”的訴訟請求一般不能成立的理由。
在司法實踐中,申請提前通知登記的情況很少,因為出賣人(如開發商)一般會配合,如果能配合提前通知登記,即使出賣人不配合,只要有合同且符合條件(如網上簽字),買受人也會單方面到房管部門辦理提前通知登記, 房屋管理部門也將處理預先通知登記。如果沒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履約障礙,買受人是否可以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出賣人的主觀不配合和房管部門的“不作為”而起訴提前通知登記?對此,我們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紀要》第六十條:“依法成立不動產抵押合同,但抵押登記手續尚未辦理,債權人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援。 “預告登記類似於抵押登記,從房管部門的角度來看,它只是一種行政登記,但這種登記意味著權利人私權的形成。
那麼,“提前通知登記”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援的原因是什麼呢?例如,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根據相關規定,涉案房屋不符合提前通知登記的條件,在此前提下,法院不可能下令做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附:王某強與上海東營置業***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件概要:2024年6月,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預售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購買涉案房屋,總價暫定為22,759,132元。 合同第七條: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每日逾期金額的1/1萬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付款期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計算,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逾期之日起60日以上繼續履行或單方終止本合同。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但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並不意味著甲方放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如甲方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客房總價的15%,甲方有權從乙方支付的房費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剩餘房費退還乙方。 如果乙方支付的房屋價款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甲方有權追索第十一條:甲方定於2024年12月10日前將房屋交付乙方,不可抗力除外;第十二條:甲方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乙方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支付房屋價款之日萬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最後交付期的第二天起計算至乙方。實際交貨日期。逾期逾期超過60天的,乙方有權選擇以下選項追究甲方責任:甲方應繼續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在逾期交付日內按照同一地段同房的租金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180日,甲方仍不能將房屋交付乙方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九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條款約定行使單方解除本合同的權利時,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自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60日內退還乙方全部支付的房款(含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通知,並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房費總額的15%,連同房款退款一併支付給乙方。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所支付的價款,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房屋價款和通過借款支付的房款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公證之日起生效。 雙方約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甲乙雙方應共同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登記預告。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配合預告登記的,另一方有權單方辦理預告登記。 合同附件一中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約定:(1)2024年6月6日前,支付房屋價款1650萬元。 (2)2024年6月30日前,繳納6,259,132元的房款。 如甲方賬戶未收到相關付款,則視為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第七條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合同補充條款 1 (5.房屋交付): 1甲方在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日期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的條件是乙方已支付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全價款、逾期付款違約金(如有)、甲方支付的公用事業費等。 如乙方在第11條約定的日期前未支付全部費用,甲方有權延期交付房屋,房屋交付期限自動變更為自乙方支付全部費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如果根據本協議約定推遲交付房屋,甲方無需通知乙方推遲交付。
預售合同簽訂後,原告共向被告支付22,259,132元,未支付50萬元。 原告聲稱,由於發現被告的專案處於停工狀態,並行使了其不安的抗辯以維護其權利,因此未支付餘款。
另查明,涉案房屋目前有房屋建設工程抵押,抵押權人為中國XX***、中國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述事實有《預售合同》、易品雅源專項收據、上海房產登記簿等證據以及本案庭審筆錄為佐證。
裁判意見【案件編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3)胡 0115 民初58055號】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涉案房屋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預售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
1、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簽訂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管理和規範,增強交易透明度,不產生登記債權的實際權利效力,也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申請提前登記的商品房已經辦理了在建房屋抵押權的,當事人還應當申請登出在建房屋抵押登記。 提交不動產權屬轉讓材料和不動產登記證書。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先辦理在建建築物抵押登記登出,再辦理提前登記。 本案涉案房屋屬於在建房屋抵押範圍,且在建房屋抵押尚未解除,房屋提前登記存在法律障礙,故原告請求被告協助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涉案房屋提前登記是沒有根據的,是本院不予支援。
3、原告還有50萬元未繳。 根據合同補充條款,房屋交付的條件是原告支付全部費用,包括全額付款,如果未在約定日期付款,被告有權推遲交付房屋,交貨期限自動更改為原告支付全部費用之日起15個工作日。 預售合同約定的兩個付款時間分別為2024年6月6日和6月30日,全市疫情封控將於2024年6月1日解除。 解除關閉後,被告專案進入正常施工狀態確實需要一定時間,原告以被告專案停工為由暫停履行全額付款義務,但理由不充分,庭審中未提供確鑿證據, 因此,本院難以同意原告關於延遲付款的解釋,被告關於被告有權根據合同約定推遲交付房屋的抗辯成立,本院予以採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逾期交貨違約金的請求是沒有根據的。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強的全部訴訟請求均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