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專利局審查,有兩種可能的結果:
授權通知和拒絕決定。
授予是最理想的結果,但當專利被拒絕時,我們不應該輕易放棄。
駁回通常是由於專利申請在某些方面不符合授權要求,這可能涉及新穎性、創造性或實際可實現性等方面。
專利複審程式是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申請人的補救措施。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並審查複審請求並作出決定。
複審請求包括在初審和實質審查程式中,因決定駁回專利申請而請求複審的情況。
專利複審流程
駁回專利申請 提交專利複審申請(3個月內) 形式審查 專利複審預審 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 維持或撤銷駁回決定 駁回司法救濟程式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家智財權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駁回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國家智財權局作出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有兩種情形:
一是國家智財權局對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經初步審查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予以駁回
二是國家智財權局經實質審查,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規定,予以駁回。
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的,應當提出複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應當附相關證據。
複審請求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複審申請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複核請求。
申請人在提出複審請求或者答覆專利複審委員會發出的複審通知時,可以對專利申請檔案進行修改;但是,修改應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上訴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
修改後的專利申請檔案一式兩份。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複審請求轉交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審查。 經申請人請求複審,原審查部門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作出相應的複審決定,並將複審情況通知申請人。
專利複審委員會經複審,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並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逾期未答覆的,視為撤回複核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宣告或者修改後,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複審決定,維持原駁回決定;
專利複審委員會經複審,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修改後的專利申請檔案消除了原駁回決定中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原審查部門應當繼續審查程式。
複審申請人可以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撤回複審請求。 複審申請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複審請求的,複審程式終止。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查原則
複審程式是專利審批程式的一部分,因此審查程式中遵循的原則仍然適用於複審程式。
合議庭除符合總則規定的原則外,在複核程式中還應當遵循審判層面避免損失的原則和程式節約原則。
在審判層面避免損失的原則
未在初審階段辦理的事項,通常不能在後期庭審階段提前辦理,以免對當事人造成庭審損失。
程式經濟原則
程式應盡可能迅速地進行,避免重複,節省時間和金錢。
專利複審程式詳解
專利複審程式的啟動
專利複審程式啟動時間:專利複審程式啟動有一定的時限,專利申請人在在收到專利申請駁回通知書後三個月內,可以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複審程式的主體是專利申請人,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資格提出複審請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啟動複審程式。
專利複審審查
專利複審委員會通過形式審查受理複審請求並啟動複審程式後,首先將複審請求書(包括所附證明檔案和修改後的申請檔案)連同原申請檔案一併送交作出駁回初審申請決定的原審查部門。
原審查部門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預審意見》。 除特殊情況外,原審查部門應在同一部門預審應當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乙個月內完成
原審查部門在初步審查意見中同意撤銷原駁回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直接作出複審決定,撤銷原駁回決定,通知複審請求人,原審查部門應當繼續審查批准該決定。
原審查部門堅持原審查意見中原駁回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成立合議庭進行審查。
專利複審決定
合議庭經審查後作出審查決定。
審查決定主要分為兩類:
一是撤銷原駁回決定。專利申請將恢復到駁回決定作出前的狀態,專利局將繼續審查程式。
二是維持原駁回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維持原駁回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進入後續的司法救濟程式。
後續專利複審的司法救濟程式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提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複審決定生效。
專利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法院管轄的有關規定予以受理。 專利複審委員會依法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對複審請求進行形式審查
申請人對專利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
專利複審委員會收到複審請求後,應當首先進行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的內容如下:
複審請求是否為不服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
請求複審的人是否是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如果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是聯合申請人,複審申請人是否為全體申請人;
提出複審請求的期限是否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期限不符合要求的,有恢復請求的,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九十三條關於恢復權利請求的規定;
複審申請人是否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繳納了複審費;未繳納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複審費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前提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九十三條關於恢復權利請求的規定;
審查請求是否符合標準規定的格式**;
複審申請人委託專利**機構請求複審的,是否提交了委託書,是否明確了委託許可權。
辦理形式審查
複審請求不是對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利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請求,而是對專利局作出的其他決定或者通知的複審請求,不予受理。
複審申請人不是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的,不予受理;
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為聯名申請人,請求複審人並非全體申請人的,應當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複審請求。
提出複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予受理。
在不予受理決定後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九十三條關於恢復權利規定的,應當准許恢復,並受理複審請求, 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得恢復。
提出複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但在作出決定前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以一併處理,恢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九十三條關於恢復權利的規定, 受理複審請求,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予受理複審請求。
審查請求在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複審請求但是,未在上述期限內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複審請求費的,視為未提交複審請求。
在認定不予作出決定後提出權利恢復請求的,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九十三條關於恢復權利的規定,允許恢復的,應當受理複審請求;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
複審請求費(發明3000元,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各1500元)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後繳納此外,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提出權利恢復請求的,可以一併處理,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九十三條關於權利恢復的規定的,應當受理複審請求;未遵守有關規定的,視為未提出複核請求。
複審請求書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格式的,應當予以補充、更正;期滿未予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複核請求。
複審申請人委託專利**機構申請複審,未提交委託委託書或者未載明委託許可權的,應當予以補充、更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受託。
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經形式審查後需要補正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出具《修改通知書》,要求申請人進行複審更正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 個月內進行
複審請求視為未提交或者不予受理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出具《視為不提交複審請求通知書》或《複審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複審。
經形式審查,複審請求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出具《受理複審請求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