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琳琳,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主營刑事案件辯護。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並未明確虛開票罪的行為方式,實踐中對於虛開票罪中的虛開票行為是否能與虛開票行為一同理解,具體針對收票人的行為,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普通發票, 這與犯罪和非犯罪的確定有關。
對於允許他人為自己虛開(惡意收受)普通發票的認定,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虛開虛開發票僅指為他人、為自己虛開票的行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關於“虛開票”行為的規定並不自動適用於虛開票罪,騙取出口退稅、扣稅罪所用的虛開票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不屬於虛開發票罪,不構成虛開票罪。
究其原因,刑法第205條明確規定,“虛開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扣稅的發票,是指為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允許他人虛開發票、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的行為之一”, 而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並未明確虛開發票罪的行為方式包括允許他人虛開或者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的行為。
因此,受票人允許他人為自己虛開(惡意收受)普通發票的行為,不應構成虛開票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虛開票行為不僅包括為他人和自己虛開發票的具體行為,還包括允許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對虛開“的定義,也適用於虛開票罪中虛開的認定。
理由是,虛開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八)對第二百零五條的新規定,是作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組成部分。 “一”中規定的“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以外的發票”的內容,明確了虛開發票罪的物件。 在同一法律的同一條規定了“假開”行為之後,沒有必要重複《刑法》的規定。 第205條關於假開門的規定,自然適用於“一”所指的假開門行為,即允許他人為自己做假開門,是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之一。
因此,允許他人為自己虛開(惡意收受)普通發票的行為,構成虛開票罪。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是有道理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列舉了假開口罪的四種型別,即為他人做假開口、為自己做假開口、允許他人為自己做假開口、介紹他人做假開口罪。實質上,後兩種假開口行為應是假開口行為的共犯,允許他人為自己做假開口行為是教唆行為,介紹他人做假開口行為是幫扶行為。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並未規定“允許他人為自己做假開口”構成犯罪,本條所假開口僅指做假開口的行為本身,即為他人或為自己做假開口的行為。 與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的虛開發票罪相比,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出口退稅和扣稅罪是重罪,刑法對虛開虛開虛票的輕罪並未作出類似的擴大規定。 根據普通發票與增值稅發票的關係,一般規定可以適用於特殊發票,但不能反過來適用。 排除“允許他人為自己作虛假陳述或者介紹他人作虛假陳述”的行為,符合刑法的合法和謙虛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