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他舉報公司違法違規,在收到110萬元“墳墓搬遷費”後被舉報,現已上訴。
2024年7月,付靈芝向湖南省公安廳舉報,昌佳公司非法開採、非法占用、強佔土地、破壞林地、毀壞私人墓地
2024年8月,傅靈芝請人在當地**刊登了一封名為《昌嘉礦業,還我的林地,還我的農田》的實名舉報信。
在常嘉公司沒有繼續與傅靈芝協商搬墳的情況下,傅靈芝為了實現其賠償要求,向長家公司施壓。
在鎮**和村委會相關負責人的斡旋下,雙方作出讓步,就搬遷墳墓的補償問題達成了協議。
關於這個問題,我有五個問題:
1、傅靈芝的百萬元墳墓搬遷費是和常家公司協商好的,是在鎮**和村委會的調解下達成的,相當於得到了鎮**和村委會的背書,為什麼還要判敲詐勒索?
2、傅靈芝百萬元的墳墓搬遷費被人實名舉報,這個舉報人與昌佳公司有關係嗎?舉報人是如何收到百萬美元的墳墓搬遷費的?這是昌佳公司給的系列套裝嗎?
3. 這種形式的敲詐勒索並不少見,你不能用你達成的協議作為證據來起訴某人。 如果你不承認這個協議,你為什麼要做這個協議只是為了作為證據?
第四,你能為了一事,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犧牲別人的利益嗎?別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而戰嗎?
你犧牲別人的利益不是敲詐勒索,別人從你身上扣除一些好處就是敲詐勒索
5. 是否有人妨礙司法公正?
我真的不明白,有太多人因為要更多的拆遷費而被判詐騙,你為什麼還給他拆遷費,你給他拆遷費,不就是你批准了嗎。
你反手找人告人欺詐,關鍵是你還是能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