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加油站工傷被認定為工傷,一二審後仍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聽從律師建議,向社保機構申請“預付款”被駁回,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一二審敗訴, 再審申請未獲通過。明明法律有規定,你為什麼一而再再而三地失敗,其實你忽略了以下幾點:
1. 適用法律
1. 你所依賴的法律規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勞動者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繳納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社會保險預繳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四款:個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工傷認定前基本醫療保險**未預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 要求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支付全部工傷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前繳納工傷保險**。
2.省級高階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的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辦理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2〕11號),社會保險登記是工傷保險費收繳的前期程式。 據此,可以得出結論,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預付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已為其員工辦理了工傷保險。
2、工傷認定前,員工可享受預付醫療費用的條件詳見《社會保險預繳暫行辦法》**第五條。
1、用人單位已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在工傷確定前已預繳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提前繳納工傷保險**,並退還至基本醫療保險**。
2.用人單位已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確定前未提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社會保障機構應當提前繳納工傷保險**。
3、用人單位未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在工傷確定前已預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社會保障機構應當督促用人單位要求繳納,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社會保障機構應當提前繳納工傷保險。
4.用人單位未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認定前未提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社會保障機構應當督促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的,社會保障機構應當提前繳納工傷保險**。
3、工傷認定後,申請人應當書面向社會保障機構申請提前繳納工傷保險待遇
1、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依法被吊銷登記、備案的
2、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的
3、經仲裁或訴訟依法仍未取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院出具暫停執行工傷保險金的檔案;
4.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四、工傷確定後申請預付款的條件
除工傷後屬於“救命金”的工傷保險待遇外,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受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只要他/她工傷保險登記職工工傷認定後,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向社會保障機構申請“預付款”,這是絕大多數法院承認的唯一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