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是令人困惑!“北京一對夫妻,勤勤懇懇地經營著一家饅頭店,為了賺更多的錢,琢磨著加豆腐腦。 但他們萬萬沒想到的是,這麼小的舉動,竟然會讓他們陷入官司。
市監局直接對其處以罰款1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7020元。 那人接過了那張細紙條,他不明白自己是怎麼違法的。 他嘟囔道:“我搞不通,為什麼賣豆腐腦是違法的?”
01. 事件回顧。
張和兒媳婦在北京城,兩人是真的,他們開的饅頭店真的是肉餡滿滿的,量也夠濃。 因此,他們的商店受到了附近居民的好評,生意蒸蒸日上。 (文中人名化名)。
開店兩年,每天的包子基本在11點就賣光了,可見生意有多好。 然而,這個世界上總有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 俗話說,有錢的地方就有商機。 不,沒過多久,他們就在離他們不遠的地方開了一家新店。
新店開張的時候,肯定有一些優惠活動,張家的店鋪難免會受到影響。 本來以為顧客只是想新鮮一點,但時間長了,每天的營業額就不如以前了。 另外,店裡的租金每年都在上漲,所以這樣下去不是辦法,如果你不這樣做,你將不得不關門。
張和他的兒媳婦商量,他們必須增加營業額。 兩人琢磨了幾個方案,最後決定在店裡推出一款新產品。 賣饅頭太簡單了,還要搭配饅頭、粥、豆漿、豆腐腦,所以這麼多的組合才能更好的滿足大眾的需求。
於是,他們把豆腐腦放在店裡,價格在6元一碗。 我還特意寫了一張大字的海報,貼在門上。 試了幾天,和店裡的包子一起賣得很好,有的老顧客稱讚豆腐腦口感鮮嫩。 夫妻倆喜出望外,彷彿又看到了希望。 把豆腐腦放在某個平台上,配上饅頭賣,這家店的生意顯然要好很多。
然後有一天,市場監管的工作人員來到張先生的店裡檢查。 工作人員發現,這家饅頭店的豆腐腦不在註冊營業執照的範圍內,超出了經營範圍。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張先生處以罰款15000元,並沒收網路平台豆腐腦1170個,共計7020元。 張某看到罰單也是一頭霧水,怎麼想不通,怎麼可能賣豆腐腦違法還得罰款?
從法律角度看,雖然張某的出發點是增加營業額,但確實超出了註冊營業執照的範圍。 法律規定,企業或個人在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許可範圍內的規定,不得超出許可範圍經營。 因此,對張某處以罰款並沒收其違法所得是合法的。
02. 事件分析。
說起來有點好笑。 我們先來看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16條,即網路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許可證。 此外,接入網路的食品經營者必須按照許可經營專案的範圍從事食品經營。
本案中,張某將豆腐腦放在網店裡賣出去,這不是超範圍操作嗎?再往前看,這家店的線上餐飲服務業務專案,嘿,就是“熱食產銷(限主食)”。 你覺得這個豆腐腦是熱食嗎?絕對!但關鍵是僅限於主食,饅頭是主食,豆腐腦不是主食。 所以,這個豆腐腦不在許可權範圍內。
我們來談談《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其中規定,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且只能按照許可證規定的主要業態和經營專案從事經營活動。 這豈不是寫得很清楚,張家的店只能經營饅頭,除了饅頭之外不能經營其他食品嗎?
最後,《食品安全法》第122條規定,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價值不足1萬元的,如果該食品、食品新增劑的價值不低於1萬元,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看這個,張某小店的豆腐腦銷售額是7020元,還沒到1萬元,所以市場監管局按照這一條款對他處以15000元的罰款。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筆罰款是合理的。
這個老闆,我心疼得覺得自己觸犯了法律
網友們,也有很多討論,有的擁護老闆,有的認為市場監管局做的是對的。 這有點令人困惑。
我們來談談,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