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
元宇宙很遙遠,但 NFT 很近。
NFT數字藏品作為數字經濟的重要領域,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 引導NFT數字藏品賦能實體,推動“數字藏品+文旅”、“數字藏品+文化創意”和“數字藏品+商業”發展,既是打造“數字藏品-傳統文化-產業發展”良性閉環的重要渠道,也是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應有意義和現實需要。
但與此同時,虛假宣傳、投機、侵犯版權、虛構價值、維權難等市場亂象日益增多,欺詐、洗錢、傳銷、非法集資等風險隱患不容忽視,亟需監管約束和合規引導。
確保 web30 合法發生在中國!這是曼昆律師的使命。 本文結合中國NFT數字藏品行業的主流商業模式、常見的藏品玩法、各部門監管指導政策,以及曼昆律師團隊與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門打交道的實踐經驗中國NFT數字藏品合規操作指南v2版本 0希望對國內NFT數字藏品從業者有所幫助。
重點風險防控:業務資質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10個部門發布《關於加強數字藏品風險監管的通知》,為數字藏品企業所需的資質、證照和行政許可指明了一定的方向。 結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建議NFT數字藏品經營者申請以下資質證書和備案。
ICP備案是企業最基本的資質。 《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對非經營性網際網絡資訊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非營業**自行申報不收取手續費如果您不提交記錄,您將面臨被調查和關閉的風險。
根據《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從事商業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資訊產業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絡資訊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NFT數字藏品平台對涉及收費的經營活動,應當取得ICP許可證。
EDI許可證(電子資料交換),又稱EDI業務許可證,是針對資料處理和交易處理業務需求的專業資格。 它屬於B21增值電信服務類別。
確定是否需要 EDI 許可證的核心標準是:通過通訊網路,為交易雙方提供最佳的資料處理和交易交易處理服務這意味著,如果NFT平台允許第三方商家進入市場銷售或為使用者提供數字藏品的交易服務,則需要申請EDI牌照。 如果只是個體經營者**以及實物產品的銷售,屬於渠道的延伸,不為交易雙方提供“**資料處理和交易處理”服務無需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國際網路計算機資訊網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安部負責全國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並實施線上歸檔系統。互聯單位、接入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應當向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公司可通過公安機關對接**安全管理服務平台(北安)gov.cn),具體操作指南可在國家發布的《國家公安機關互聯互通安全服務平台備案手冊》中找到。
根據《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國家網際網絡資訊辦公室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寫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申請領域、伺服器位址等資訊,並履行備案手續。
您可以登入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系統進行實名登記,並根據提示申請備案。
根據文化和旅遊部《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單位利用資訊網路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應當申領營業執照,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因此建議向相關地方當局提交藝術品業務。
根據《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網際網絡資訊服務分為營業性和非營業性兩大類。 國家實行網際網絡資訊服務商業許可制度;實施非經營性網際網絡資訊服務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網際網絡資訊服務。
數字藏品是不可替代的數字作品、藝術品和商品,基於自身的藏品價值和著作權價值,利用區塊鏈加密技術進行唯一標識,確認權益歸屬,可追溯流通。 因此,數字館藏平台對使用者**數字館藏的網路服務活動屬於商業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的範圍建議按照規定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從事拍賣業務的企業應當取得拍賣經營批准證書,本規定適用於拍賣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拍賣活動,不限制拍賣活動是線上還是線下。
因此,如果數字藏品平台以拍賣的形式出售數字藏品建議按照上述規定申請拍賣經營批准證書,或考慮與已取得相應牌照的拍賣企業合作。
重點風險防控:金融中國監管機構正在日益加強對虛擬貨幣的控制。 2024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位元幣等同質代幣屬於虛擬貨幣,虛擬貨幣相關經營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202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將吸收虛擬貨幣的行為納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模式。
非法集資的四個特徵是: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誘導性。 目前,在數字藏品行業,為了保證使用者的粘性和活躍度,平台開發了越來越具有侵略性和吸引力的活動玩法,這或許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具有吸引力。 例如,為了增加銷售額,數字藏品平台承諾在銷售時定期回購也有平台開展“舉辦收藏、天送積分、積分換獎品”活動,以增加使用者持有量;甚至有平台在銷售前夕直接向社群使用者承諾高額回報。
因此國內數字藏品平台只能使用人民幣作為計價和結算貨幣,以及平台的營銷推廣,避免“承諾償還債務和利息”等(例如,在收藏品出售時,聲稱官方定期回購使用者收藏交易中低於特定**的收藏品等)。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建立數字藏品交易平台或銷售數字藏品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數字藏品平台可能涉及的非法操作刑事風險主要在於平台資金的結算方式。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非金融機構作為中介機構提供收款人與收款人之間的部分或者全部貨幣資金劃轉服務的,應當取得《支付業務經營許可證》。
開通“平台內使用者收藏流通通道”的,平台應當:支付結算系統由持有《支付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資金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支付入賬可以避免資料採集平台從自身控制的賬戶中收集資金形成資金池的行為,進而防範非法經營的犯罪風險。
“平台使用者藏品流通通道”開通後,藏品的市場流通率將大大提高,結合虛擬資產的天然特性,可能使數字藏品成為犯罪分子的洗錢工具。 《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倡議》提出“對發行人、賣家、購買者進行實名認證,妥善儲存客戶身份資訊和發行交易記錄,積極配合反洗錢工作”。 ”
因此數字收款平台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機制,履行監管審查義務,防止平台被濫用為犯罪工具,防範掩蓋、隱瞞犯罪、助長資訊網路犯罪的犯罪風險。
數字藏品平台應嚴格採用實名制識別客戶如存在大量可疑交易,應及時核實客戶身份,查閱相關資料,了解業務關係和交易的目的、性質,監控相關賬戶的交易行為,限制其功能。 對可能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報告處理;增強系統的安全性防止網路資料洩露、被盜用或篡改,加強數字藏品權屬證書和平台技術安全,加強平台防範網路攻擊。 另外數字藏品平台對個人資訊的安全負有高度的保密義務為避免個人資訊洩露,嚴禁非法獲取、提供或**個人資訊。
2024年4月13日,中國網際網絡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行業協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其中提到:“不為NFT交易提供中心化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繼續上架交易、標準化合約交易等服務, 變相違規設定交易場所。 寄售市場開放後,極有可能發生投機或轉售,模糊了數字藏品與金融產品的界限。
因此,數字藏品平台應積極引導使用者正確對待藏品的性質和交易目的,避免數字藏品的金融屬性,否則會給平台的持續運營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 有鑑於此:
(1)應確定合理的收款價格限制範圍**。也就是說,應根據收藏品的特點、平台的數量、市場情況等因素來考慮收藏品的價格限制,以確定合理的價格限制範圍。 避免將降低金融風險的價格上限措施僅僅作為一種形式,而不能發揮實質性作用。
(二)限制藏品流通。 例如,對數字藏品交易設定了較長的保護期,要求持倉在一定時間後才能流通,數字藏品的交易週期受到限制,數字藏品的交易頻率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再交易,單個藏品的總流通次數不得超過固定值。
3)寄售市場開放後,部分平台會選擇與第三方數字藏品**平台合作,如“盯鏈”、“智慧型偵探”等,展示實時市場價值**。在這裡,由於區塊鏈的可追溯性,規避第三方市場的最佳資料建立假行為。
重點風險防控:欺詐“平台使用者藏品流通通道”開通後,極有可能發生炒作或轉售,模糊了數字藏品與金融產品的界限。 在《關於防止以'元宇宙'名義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中,也強調禁止“炒作元宇宙房產賺錢,製造恐慌性購買的假象,誘導其進入市場囤積交易”。
如果數字藏品平台竭盡全力提高知名度、增加銷量,製造藏品供大於求的假象,極有可能被司法機關推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從而認定該行為構成詐騙罪,我國多家數字藏品平台已被司法機關以“詐騙”或“集資詐騙”罪名查處。
在數字藏品平台上開闢“平台使用者藏品流通通道”的風險,往往來自於平台對內幕交易和操縱行為缺乏監管,且對資訊披露沒有強制性規定。 因此,數字藏品平台開通了“平台內使用者藏品流通通道”。要杜絕人為影響和操縱的行為,約束平台內部人員,避免私下買賣或後台篡改資料。同時,數字藏品平台應當嚴格審查對使用者的承諾確保承諾能夠在法律範圍內履行;建立完善的集合定價評估機制避免誇大藏品**,從數字藏品的安全性、作品內容的熱度或市場空間等多個角度進行錨定,確定最終成交**;適當限制待售商品的數量避免因藏品數量過多而削弱館藏的非同質性,降低數字館藏的屬性
重點風險防控:賭博風險在數字藏品行業,很多平台都開通了積分**,為了提高平台的活躍度和館藏的流通量,積分**往往與“測驗”、“*”等活動結合使用。 但是,在活動設計過程中,如果活動行為符合“付費投資-隨機玩-獎勵輸出-*獎勵”的模式,則存在該行為可能涉嫌開賭場犯罪的風險。
1)有償投資:有償支付包括現金、通過支付獲得的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的遊戲道具等直接或間接支付
2)隨機播放:如果輸出的最小值或最大值大大超過輸入量,則具有一定的“小而大”的性質;
3)產出:現金或實物獎勵,以直接或間接成果的形式出現。
因此,如果平台在後期推出“測驗”和“*”等活動,切勿使用法定貨幣直接下注不要使用法定貨幣直接購買兌換道具進行投注,增加投注道具的獲取,或增加投注道具的使用。
其次嚴禁流通或渠道獎勵平台應確保使用者不能在平台上交易或流通獎品,或將獎品兌換成平台內的法定貨幣、虛擬貨幣或可轉讓憑證。 不提供平台兌換獎勵的流通或渠道,也不在其他平台(如微信)開通任何流通或渠道。 嚴禁使用者在收到商品前改變實物商品的行為。
最後,在 ** 事件中,不要在後台操作不得通過後台操縱改變提取結果、任意調整提取概率等方式變相誘導消費;應儲存提取概率的設定和結果提取的完整記錄,並建立跟蹤記錄系統,確保使用者提取的貨物分配到位。 相關記錄一般儲存期限不少於3年;同時,建議平台通過設定抽獎時間、抽獎量上限和次數上限等方式引導使用者合理消費。
重點風險防控:著作權風險作品著作權人享有多項權利,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公開表演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 如果數字藏品平台開通了“平台使用者藏品流通通道”,則要求數字藏品平台獲得著作權人的相應授權,否則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權的風險,如果構成犯罪,也會涉及刑事風險。 由於數字藏品上鏈後無法篡改和公示的特點,侵權作品一旦上傳到平台,整個作品只能被刪除銷毀,沒有修改的餘地。 因此,數字藏品平台有必要規避版權相關風險。
在審查作品的所有權時,建議數字藏品平台與作品許可人簽訂承諾書,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權屬(如作品稿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同時建立事後舉報機制,如有侵權行為,及時採取下架等措施。
在數字館藏的智財權歸屬方面,應當明確,數字藏品的智財權歸發行人或其他權利人所有上述權利不會因購買數字館藏而以任何方式轉讓或共享。 未經平台或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購買者不得自行實施、利用或轉讓上述智財權,也不得允許任何第三方用於任何商業或非商業目的。 例如,“Whale Scout”平台在購買說明中明確指出“數字藏品的版權歸發行商或作者所有,使用者不得將數字藏品用於任何商業目的,除非另有書面形式獲得版權所有者”。
總而言之,目前我國並未明確規定數字藏品平台在使用者之間開放藏品流通渠道是違法的。 在此背景下,數字藏品平台應堅持藏品去金融化,充分發揮藏品的文化屬性,防範各種風險,構建健全合規機制。
重點風險防控:個人資訊和資料合規與數字藏品的發行和交易相關的活動屬於資料處理活動,因此應符合《資料安全法》的相關要求。 同時,數字藏品交易平台在中國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時,需要遵守《網路安全法》的合規要求。 數字藏品在鑄造和發行過程中,也可能涉及大量的個人資訊,需要遵守《個人資訊保護》的相關規定。
從數字藏品平台的建設到數字藏品的鑄造和發行,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大量的資料和個人資訊,因此平台也需要注意個人資訊和資料的合規性。 建議平台採取以下措施:
1)數字藏品平台由數字藏品的發行人、購買者及其他相關方進行嚴格的實名認證機制。
2)數字館藏平台部署硬體裝置、伺服器、資料庫和相關雲服務(或自有裝置)必須位於中國。
3)在資料收集和獲取階段,應實施“知情同意”規則應限制在達到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內,不允許過度收集個人資訊。平台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滿足充分告知、自願同意、明確授權、變更再告知、徵得同意、允許撤回同意等合規要求。
4)在資料儲存階段,數字採集平台應記錄使用者的登入歷史(時間、時間等)ip位址等)、資產轉移記錄**進出明細)等,對客戶的私隱資訊應嚴格保密和儲存,記錄備份儲存不少於六個月。
5) 在資料使用階段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使用個人資訊進行自動化決策時,應確保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的公平公正性;在第三方互動的情況下,資料應:嚴格審核第三方資料合作夥伴的資質和內容
6)在資料內容方面,對平台發布的內容和活動進行嚴格審核不得利用區塊鏈資訊服務從事危害社會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資訊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寫在最後在過去一年左右的時間裡,Mankiw的律師團隊,包括洪林的律師,已經寫過數百篇關於nft與數字館藏相關的通俗法律文章,是業內朋友遇到的真正問題,也是曼昆律師處理的案件。 我們持續保持對行業的關注和通俗法律內容的輸出,希望讓創業者少踩乙個坑,讓購買NFT數字藏品的使用者少掉乙個傻瓜。
中國區塊鏈行業需要更多認同合規發展理念的同行,合規才能走得更遠!如果你在 web3 中0、如果您在區塊鏈、NFT數字藏品的創業道路上遇到法律困惑和問題,歡迎您聯絡泓林律師。
本文原作者:劉紅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