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們請注意!
新的酒後駕車規則來了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意見》自2024年12月28日起施行,共30條,分為總體要求、立案偵查、刑事偵查管理、綜合管理和附則六部分,內容全面,法律網路嚴密。
其中,立案偵查科規定了立案標準、道路和機動車的認定、強制措施、取證等內容刑事起訴科規定了從重從寬情節、明顯情節輕微的認定、情節輕微的認定、量刑標準、公益服務以及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聯絡管理部門第一部分規定了酒後駕車案件適用第一管理機制的原則、範圍、時限和流程。
《意見》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從寬、從嚴、處罰相稱。
意見它規定了酒駕、酒駕等15種加重處罰情節,規定了10種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存在交通事故、行為危險性高、主觀惡性較深等情形的,從重處罰;酒後駕車同時構成交通事故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罪重處罰,依法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很明確酒後駕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予起訴或者免予定罪;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得作為犯罪處理,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意見建立健全酒後駕車案件辦理機制,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遞進的酒駕、酒駕治理體系有利於更好地實現政治、法律、社會效應的有機統一。
《意見》要求,各級政法機關要堅持懲防結合,採取多種方式加強訴訟源頭綜合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酒後駕駛違法犯罪的發生
9個數字明白了。 關於酒後駕車的新規定。
請上下滾動檢視)。
一些要點如下:
酒後駕車尚不構成其他犯罪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理:造成交通事故並對事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嚴重超載、超載、超速;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產品後駕駛;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載客;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載運師生的;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駕駛重型卡車;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運輸;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賂證人、鑑定人或者其他人,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兩年內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五年內被判犯有危險駕駛罪或相對未被檢控的;其他需要較重處理的情況。 酒後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寬處罰:投降、懺悔、立功;自願認罪、接受處罰;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獲得諒解;其他需要寬大處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輕傷或輕傷,並對事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對事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的100毫公升;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產品後駕駛;以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的行為;五年內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被判犯有危險駕駛罪或相對未被檢控的人士;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新華社央視新聞編輯:阿嬌(部分內容可能在網路上***,請及時聯絡我們發放稿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