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惡意拖欠工資數千萬,一攬子工頭被判有期徒刑5年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30

對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招用勞動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1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典型案例,入選了《柴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根據案情,2024年3月,被告柴某某與遼寧省凌海市某工程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凌海工程建設公司)簽訂房地產工程承包合同。 在施工過程中,凌海工程建設公司已按照工程進度按期足額向柴某某支付工資,柴某某為逃避監管,利用外來務工人員虛工工資表的手段,繼續用本應支付給外來務工人員的錢支付其承包的其他專案和個人費用。

截至2024年11月,柴某某共拖欠農民工587名農民工工資1015萬餘元。 同時,柴某某隱瞞了凌海工程建設公司已全額撥付農民工工資的事實,謊稱農民工工資應由凌海工程建設公司支付,導致300多名農民工在市、縣兩級上訪5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2024年2月14日,凌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柴某某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限期整改指示》,責令其全額支付拖欠工資。 柴某某採取關機、換住處、躲在異地等方式逃避繳費,仍未在整改期限內繳費。 2024年3月13日,柴某某被遼寧省朝陽市凌海市公安局逮捕。 侯凌海工程建設公司支付了柴某部分拖欠的工資。

2024年2月28日,遼寧省凌海市公安局對柴某某立案偵查,同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逮捕,4月11日,令海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將其逮捕。 2024年4月19日,凌海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4月22日,檢察院對柴某某提起公訴。 同年11月16日,凌海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被告柴某某不服判決不服。 2024年5月17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介紹,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向柴某某說明法律和刑事政策,對他進行教育說服,並試圖追回拖欠農民工工資,但柴某某仍不認罪悔罪,隱瞞涉案資金下落, 並堅持拒絕付款。對此,檢察機關及時開展自身補充調查,到嶺海工程建設公司調取了專案合同、工程資金支付記錄、支付給農民工工資清單等證據,聽取了凌海工程建設公司負責人對案件辦理情況的意見。 至此,證據基礎進一步夯實,案件事實查明。

檢察院根據柴某某欺騙勞動者、轉移財產、逃跑失聯、拒不支付拖欠工資等行為的實際表現,在受理案件後三日內依法對柴某某提起公訴,突出了速罰取向。

檢察院發現,柴某拖欠工資的受害人數量眾多,工資數額特別巨大,不僅逃跑失聯,隱瞞涉案資金下落,拒不支付拖欠工資,還故意誤導農民工受害群體集體上訪, 嚴重擾亂地方社會秩序,應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適用公升級的法定刑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闡述本案的典型意義時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雖然屬於輕罪,但也存在應當從嚴懲的情形。 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惡意拖欠工資數額特別巨大,拖欠工資收受人數量多,逃跑失聯的人,或者隱瞞涉案資金下落,還存在受害群體上訪、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是“造成嚴重後果”,依法適用公升級的法定刑罰,依法嚴懲,切實發揮刑事處罰的懲戒和震懾作用,準確貫徹寬嚴結合的刑事政策, 區分不同情況,並使其嚴重程度嚴重。此外,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招用勞動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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