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私人遊艇。
在海洋中暢遊。
無拘無束。 快走。
這是電影中常用的鏡頭。
所以。 在現實生活中。
是否也允許。
這種反覆無常的“自由旅行”呢?
當然,沒有絕對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找出!這裡有兩個例子。
這是乙個典型的代表。
案例 1
最近。 深圳邊防檢查站:蛇口邊防檢查站。
在工作中。 探索私人遊艇。
存在擅自出境懷疑。
出入境管制警察檢查碼頭港區監控情況。
移民管制警察訪問了港區。
經過調查。 原來是2024年6月4日。
這艘遊艇最初是計畫好的。
去深圳灣水域釣魚。
劉隊長突然在半路上撿了起來。
隨行老闆何先生吩咐道。
要求它。 前往香港的維多利亞水域。
環遊後返回。
所以船未經邊防檢查機關許可
未經授權進入香港水域。
此外。 何先生在最後一刻決定在同一天登船。
登船的人名單是前一天。
跟遊艇離港活動申報表向邊防檢查當局報告。
根據法律要求。
如果何先生在船上。
需要更改登機人員名單。
但劉覺得更改名單“太麻煩了”。
沒有向邊境管制當局重新申報。
6天後。 劉也編造了同樣的方法。
再次擅自前往香港水域。
巡航後返回。
因此,遊艇。
同時,據稱。 未經許可擅自離開運輸工具
未按照規定申報運輸工具的
類似的東西。 並不孤單!
讓我們繼續下乙個示例。
案例 2
10月1日晚。
周先生和他的妻子唐女士。
乘坐私人遊艇。
計畫去。 在珠海東澳島水域玩耍。
當晚21點。
恰逢第31屆澳門國際烟花比賽匯演。
唐女士即興做了乙個動作。
我想去澳門水域。
*烟花匯演。
王隊長立即按照周先生的指示行事。
更改計畫路線。
在未經檢查許可箱。
未經許可前往澳門水域
移民管制警察分析遊艇的狀況。
遊艇的違法行為。
移民管制警察也及時發現並調查了此事。
這兩種情況。
這些都是當事人的“臨時想法”和“麻煩”
因此,兩艘遊艇都可用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收益大於損失。
面對移民管制警察的詢問。
案件當事人甚至說。
目前尚不清楚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船上不上岸並不違法,對吧?”
當然,這是非法的!
我不知道“不可能”。
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儘管兩位船長只是。
乙個聽從老闆命令的“工人”
但它的行動運輸工具負責人
缺乏法律意識。
當老闆下達非法命令時。
他們沒有受到提醒或氣餒。
相反,盲目服從。
未能履行船舶負責人的職責和法律義務。
最終。 案例 1.
遊艇組成未經許可擅自離開運輸工具
跟未按照規定申報運輸工具的
劉某負責人當時在蛇口邊防檢查站。
合併執行。 地方處以3萬元罰款
案例 2. 遊艇組成未經授權落車
負責人王某被蛇口邊檢站帶走。
䍬處以罰款人民幣7500元的行政處罰
最後。 入境管制警方警報
為了規範出入境管理秩序,法律規定:未經檢查和許可,車輛不得出入境。有特殊情況的,應當及時向邊防檢查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國際航行船舶在中國境內航行、靠泊期間,應當接受邊防檢查機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
普法時刻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8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車輛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查驗許可出境入境或者未經批准變更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從業人員、旅客、貨物、物品資訊,或者拒絕協助出入境邊防檢查的;
3)違反出入境邊防檢查、裝卸人員、裝卸貨物或物品規定的。
出入境運輸車輛載運不准出入境人員的,每載運一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運輸工具負責人證明已採取合理預防措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供稿人:深圳邊檢站。
作者:黃潔如。
編輯:齊秀文 周 亞雄.
評論:馬鯤鵬,張佳。
*請註明**:國家移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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