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是,業主不要“私下”去陽台,而是要合法合規地封箱,通過修改小區管理協議來獲得大部分業主的支援,物業不能停工,畢竟小區裡重要的事情都是由全體業主決定的。
筆者最近服務了乙個新的小區,業主也要求乙個陽台,基於以下幾個因素,還是比較困難的:
1、社群由知名房地產公司開發,並聘請了知名物業,對小區外觀要求極高,不支援圍護陽台
2、小區臨時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不允許圍牆陽台;
3、小區裡既有高層房,也有聯排別墅,高層一般都支援,但聯排別墅不是很支援,還是有矛盾的。
我們建議社群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按以下方式處理該過程:
首先,因為業主委員會中沒有聯排別墅委員會成員,讓聯排別墅派***與業主委員會坐下來,召開溝通會議,達成共識,聯排別墅支援高層業主打包陽台,但要求高層業主也支援聯排別墅的露台。
其次,針對聯排房屋的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差異權屬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在規劃中專屬於特定房屋,並在銷售時已按照規劃納入特定房屋的買賣合同的露台應當視為《物權法》第六章所指排他性部分的組成部分”。
第三,我們在新的社群管理條例草案中增加了一條:允許社群圍牆陽台和露台,但必須按照物業委員會公開招標的施工方統一設計、統一材料、統一顏色。
最終,在我們酋長國諮詢公司嚴謹、高效、專業的指導和操作下,業主大會終於成功召開,允許圍合陽台、露台的社群管理規定以高票通過。
事實上,在業主大會召開之前,業主委員會就收到了小區的禁止函,根據《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專案用地範圍內,或者擅自將建設專案用於新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 要求陽台不要封閉,業主委員會答覆,解釋業主大會的表決正是為了阻止業主“授權”新建。
業主需要考慮整個社群的環境,最好與陽台齊心協力,只有一致的行動才能體現業主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