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投票權,“對公司的控制權”。

Mondo 財經 更新 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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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很多權利,如果在這些權利中選出最重要的權利,那一定是投票權。 股東表決權本質上是對公司的控制,而現代公司已經逐漸發展到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階段,公司的實際所有者往往不直接經營公司,因此如何控制公司就成為乙個難題。

在實踐中,股東往往通過股東會來控制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大會一般決議需要半數以上表決權通過,特別決議需要2 3票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也是股東行使表決權的重要場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股東大會行使以下11項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政策和投資計畫;(二)選舉、更換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薪酬相關事項;(三)審議和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監事的報告;(五)審核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決算計畫;(六)審核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回收方案;(七)對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作出決議;(八)就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就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也可以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特殊型別的有限責任公司不擴大。

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東大會表決時更注重協商一致,無需召開股東大會,即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後直接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也可以規定股東大會的審議方式和表決程式。

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修改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由代表2 3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權。

根據我國法律,普通股股東持有的每股股份各有一票表決權,同股同比享有同等權利。 但是,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具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

但是,股東大會決議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權2 3人以上通過。

股份是一種比較完整的公司治理形式,通常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分開的,日常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一些重大事項也需要股東大會表決通過,這裡就不做。

股東表決權是股東控制公司之間的紐帶,股東通過行使表決權決定重大事項和重大人事安排,股東表決權是股東最重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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