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訓傑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研究中心核心律師。
非法經營犯罪研究
網際網絡巨魔提供付費的刪除後服務是否違法?如何有效防守?
前言:網際網絡時代,企業最怕的是“好事不出,壞事傳千里”,一些負面資訊在網路上流傳,嚴重影響了企業形象,導致企業商品銷售不佳,甚至導致企業破產、破產。 因此,刪除網路上流傳的負面評論和資訊,成為企業公關的重點訴求。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有需求,就會產生相應的市場,有償刪除帖子自然成為一種“賺錢方式”,但有償刪除帖子是法律禁止的,甚至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1. 網路噴子因有償刪除負面帖子被判犯有非法經營罪
基本案例詳情]2024年至2024年12月,王某通過其**店鋪“上海消防網***”刪除了網上袁某在上海教育培訓的負面帖子,袁某通過**向王某支付了服務費。此後,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9月3日,袁某多次通過微信轉賬向王某支付,刪除杭州某項技術的負面網路輿情,袁某共支付11700元,王某為袁某刪除了20餘條網路負面輿情,共收款16500元。 經查,王某以個人牟利為目的,利用手機、膝上型電腦等裝置,通過**訂單等方式,承接有償刪除帖子、發帖、熱門帖子等業務,並為他人提供有償刪除帖子、輿情年度訂閱等服務,共獲利17.768萬元。
法院認為,王某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提供有償資訊,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予以處罰。
2. 網路噴子有償刪除帖子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2024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利用資訊網路刪除帖子如何適用法律作出規定。 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 提供有償通過資訊網路發布資訊、擾亂市場秩序等服務,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有人會問,前述規定所稱構成要素的前提是“違反國家規定”,那麼網路噴子提供付費刪除服務違反了哪些國家規定呢?
首先,《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實施非經營性網際網絡資訊服務備案制度。 也就是說,提供網際網絡資訊服務必須取得相應的許可或履行備案手續,如果網路巨魔沒有取得從事商業性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的許可,將違反前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無證經營。
第二,早在2024年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絡安全的決定》就指出:“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利用網際網絡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或者虛假宣傳商品、服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網際網絡的建立和發展伴隨著網際網絡的建立和發展,特別是電子商務和流量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了網際網絡水軍的野蠻生長,有償刪除企業和商品的負面資訊逐漸成為不良商家的”洗白“武器, 嚴重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眾所周知,消費者對商品的真實評價是法律賦予的言論自由權,是消費者了解商品質量的直接廣告。 網路噴子通過收費刪除帖子,為企業提供刪除負面評論和“下沉”負面評論等服務,這是利用網際網絡虛假宣傳商品和服務,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第三,2024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了第468號《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強調保護在網際網絡上發表的文字、文字等作品中個人的權利,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故意刪除、更改作品權利管理的電子資訊, 權利人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的表演、錄音、錄影。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台和個人從**平台上傳的消費者文章等電子資訊,均受法律賦予的個人傳播資訊的權利的約束,網路噴子未經許可刪除、更改前述電子資訊顯然屬於侵權行為,至少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第四,202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1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的協議是: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服務的,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遮蔽特定網路資訊或者斷開鏈結,阻止他人獲取網路資訊,發布資訊的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委託人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
從前述規定可以看出,即使負面資訊構成對他人個人權益的侵犯,被侵權方花錢要求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服務,以消除負面資訊的影響, 此類協議不受法律保護,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提供付費刪除帖子的網路噴子更難獲得法律授權或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網路噴子提供的有償刪除帖子服務違反了多項國家法律法規,不僅不受法律保護,還涉嫌構成刑事犯罪,面臨刑事追究。
三、如何有效防範網路噴子提供付費刪帖服務涉嫌非法經營犯罪
根據《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資訊網路牟利為目的收費的,個人違法經營金額達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經營金額超過1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5萬元的,屬於違法經營“情節嚴重”,定罪處罰。以非法經營罪處罰。因此,認定網路巨魔違法經營數額或違法所得數額是辯護的重點,以認定違法經營數額為切入點,扒開繭,釐清合法所得和違法所得,確保確定犯罪數額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才能達到處罰的目的。
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重點收集和核實以下證據:企業、電子商務公司、購買刪除服務的被侵權人等證人的證言;獲取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資金交易明細等證明檔案;被告人對從事有償刪除帖子期間的交易數量、金額、物件、利潤等事實的供述和辯解;以及交易過程中的簡訊、社交軟體聊天記錄等電子資料。
上述證據是證明非法經營金額或非法所得金額的關鍵證據,只有將網路噴子與刪除服務接收者達成的交易聊天記錄、支付費用的細節、刪除帖子的結果(差評)相關聯,才有完整而獨特的證據鏈, 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證明被告人有刪除帖子有償違法商業行為和數額的刑事標準。也就是說,沒有證人證言、資金支付明細等證據,就不可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也不能籠統地認為所有收入都是違法經營的金額或違法所得。
以(2020)浙0105星初237號刑事案為例,冼某某利用**店鋪推廣付費刪除帖子等網路公關服務,經調查,**店鋪交易記錄在店鋪存存期間共收取87萬元,但實際發現購買刪除服務物件確認的交易有4筆, 總金額為620000元。 以實際確定的 6以2萬元作為確定罪名的依據,對冼某某的處罰僅為八個月的監禁,達到了對罪名輕重的辯護的效果。
結語:今年以來,依託全國“清網2023”專項行動加大打擊力度,抓獲了一大批網路噴子犯罪團夥,面臨刑事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網路噴子的具體成員應該對什麼樣的犯罪行為定罪和處罰,他們將面臨什麼樣的懲罰,還需要具體分析,根據犯罪團夥中不同成員的地位和作用進行主犯和從犯的認定, 以及違法所得數額的大小,使刑罰與犯罪相稱,刑罰與犯罪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