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2)
2024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本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經營自己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工作的公司、企業類似的業務的, 取得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他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單位的營利性業務交由親友經營;
(二)向親友經營管理的市場水平明顯高於市場的單位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或者向市場水平明顯較低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三)從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購買、收受不合格商品或者服務的。
其他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前款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三、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負責人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部門的負責人,將國有資產低價貶值為股份或者低價貶值,徇私舞弊、徇私舞弊的, 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別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業的直接責任主管人員以低價或者低價將公司或者企業資產轉換為股份,造成公司或者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行賄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以賄賂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多次向多人行賄或者行賄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賄賂行為;
(三)在國家重點專案、重大專案上行賄的;
(四)以謀求職務、職級晉公升、調整為目的行賄的;
(五)向監察、行政執法、司法人員行賄的;
(六)在生態環境、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7)以非法所得行賄。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自願供述賄賂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對偵查突破、偵破重大案件有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六、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在經濟交易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提供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回扣、收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七、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受賄所得為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八、本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