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t Thornton Research IAS 36 Insight(11)確認減值損失

Mondo 財經 更新 2024-01-29

2024年4月2日,財政部發布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強調中國《企業會計準則》(IFRS)已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趨同,持續趨同是對現有趨同的後續。 在準則不斷趨同的背景下,學習習 IFRS對於企業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中國會計準則的相關內容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致同將繼續在微信上發布《致同研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洞察》系列,包括《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IFRS 3 Business Merge)、《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IFRS 16)租賃》(IFRS 16 Leasing)、《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IAS 36)資產減值》(IAS 36)、《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8號》(IFRS 8)運營分部及其他準則洞察。 我們將通過實際應用例項分析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相關規定,並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施中常見的難點問題和爭議領域提供致同見解。 本期是《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洞察》系列的第11部分,重點關注資產減值測試流程第6步中減值損失的確認。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IAS 36)中對減值的分步方法在“[致同研究]《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洞見(1):準則概述》)系列文章中進行了詳細解釋和闡述,其中第6步涉及減值損失的確認或轉回。 關於減值損失的轉回,請參考系列文章“[Grant Thornton Research]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洞察(12):轉回減值損失》”。

第 6 步:確認或沖銷減值損失

根據步驟2中確定的減值測試結構,確認和計量減值損失的要求是不同的,如“[致同研究]《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洞見(2):準則的範圍和結構》系列文章所述。 首先討論確認和計量單個資產(商譽除外)減值損失的要求然後討論了確認和計量現金生成單位(CGU)和商譽減值損失的要求。

當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小於其賬面價值時,需要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為可收回金額,減記金額為資產減值損失。

對於使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裝置》或《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中的重估模型記錄的資產,減值損失的處理方式與根據這些準則重估價減少的方式相同。 因此,減值損失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但不超過前期重估收益。 超額部分在損益中確認。

如果減值損失的估計金額超過標的資產的賬面價值,則主體只有在其他準則要求時才應確認負債。

實戰洞察:減值損失超過標的資產賬面價值

如果一項資產預計未來將產生負淨現金流量,例如,如果一項資產已接近其經濟壽命的盡頭,並且需要大量的處置費用或持有成本,則可能會產生單一資產的未分配減值損失(即減值損失的金額超過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

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價值 (VIU) 估計值將為負數。 此外,實體可能被要求向潛在買方支付購買資產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公允價值減去處置成本(FVLCOD)也將為負數。 在這種情況下,實體不會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為負值。 主體將決定是否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金、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確認處置成本準備金。

最後,當主體確認單一資產的減值損失時,應:

調整資產的未來折舊(攤銷)費用,以在資產的剩餘使用壽命內系統地攤銷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減去其殘值(如有)(見下文示例1);和。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IAS 12 Income Tax),將調整後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進行比較,確定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見下文示例2)。

示例 1 - 確認減值損失後對資產的未來折舊進行調整

a 受試者於 20x1 年 1 月 1 日購買了一台裝置,**CU300,000,估計使用壽命為 3 年,無剩餘價值;因此,CU100,000(或每月 CU8,333)的折舊費用在 20x1 和 20x2 中按直線法確認。 20x2 年 12 月 31 日,管理層確定有減值跡象,並估計裝置可回收量為 CU80,000(20x2 年 12 月 31 日的賬面價值為 CU100,000)。

分析學

實體 A 確認差額(CU100,000-CU80,000 或 CU20,000)的減值損失。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在20X2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後,該實體還對裝置的未來折舊進行了調整,因此CU6,667的折舊將從20X3年1月1日至20X3年12月31日按月確認。

示例 2 - 確認減值後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確定

實體擁有面值為 CU2,000 的裝置。 在發現損壞跡象後,管理層估計裝置的可回收量為 CU1,600。 該實體記錄了裝置 cu,400 (cu2,000-cu1,600) 的減值損失。 稅率為35%,裝置的稅基為CU1,800。 減值損失不可扣稅。

分析學

在滿足《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IAS 12 Income Tax)中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的前提下,減值損失的確認將導致遞延所得稅資產為CU70,具體如下。

下圖概述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對確認個別資產減值的要求。

當現金生成單位的可收回金額小於賬面金額時,應確認減值損失。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IAS 36)規定了減值損失的分配:

一是減少分配給產生現金單位的商譽賬面價值;

然後,根據單位中每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按比例分配該單位的其他資產。

但是,主體在分攤資產減值損失時,不得將單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少到以下三項中的最高單位:

公允價值減去處置成本(如果可計量);

使用價值(如果可確定);和。

零。 如下圖所示,這些金額為:"最低"。

如果對於減值的CGU中的單個資產,可以計量公允價值減去處置成本,但無法計量使用價值(因此無法確定單個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則單個資產的最低值為公允價值減去處置成本和零中的較高者。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資產所屬的現金生成單位未發生減值,則即使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成本小於其賬面價值,也不確認單個資產的減值損失。

如果"最低"就資產而言,本應分配給單個資產的金額按比例分配給產生現金單位的其他資產。 如上所述,因適用上述要求而導致的賬面價值減少確認為個別資產的減值損失。

下圖說明了減值損失如何分配給現金生成單位中的資產:

以下示例說明了在將減值損失分配給產生現金單位的單個資產時,這些要求的相互作用。

示例 3 - 將減值損失分配給現金生成單位 (CGU) 中的資產。

校長 X 於 31/12/20x0 在 CGU 1 上進行了減值測試。 CGU 1的總賬面價值為CU800,其中包括兩項可辨認無形資產(資產A,CU400和資產B,CU300)和分攤商譽CU100。 資產A也於20x0年12月31日進行了減值測試,結果顯示沒有減值,因為其扣除處置成本的公允價值(Cu450)大於賬面價值(Cu400)。 管理層認為,資產B的使用價值不能單獨確定,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成本後無法可靠計量。 CGU 1 的減值測試結果顯示 CU500 的可恢復量,因此應確認 CU300 的減值損失。

分析學

實體X首先將減值損失分配給商譽。 接下來,實體X將剩餘的減值損失(在本例中為CU200)分配給CGU的單個資產,但不低於最低限度。 由於資產不能低於其可收回金額減記,因此減值損失不能分配給資產A(由於最低限度)。 因此,剩餘的減值損失CU200分配給資產B。

示例 4 - 了解是否可以確定單個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以及對減值確認的影響

一台裝置有物理損壞,生產效率較低,但仍在使用中。 扣除處置成本後的裝置的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餘額。 該裝置不產生獨立的現金流入。

包含裝置並產生大量獨立現金流入的最小資產組合是裝置所屬的生產線。 該線的可恢復量表明它沒有受損(作為乙個整體)。

方案 1:管理層核定的預算或 ** 表示沒有更換裝置的承諾。

方案 2:管理層批准預算或表示承諾在不久的將來更換裝置。 據估計,從裝置繼續使用到處置時的現金流可以忽略不計。

分析 - 方案 1

由於裝置的使用價值,無法單獨測量裝置的可恢復量:

可能不同於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成本此外。

它只能通過裝置所屬的現金產生單元(生產線)來衡量。

生產線沒有受損。 因此,裝置無法識別減值損失。 但是,實體可能需要重新估計裝置的折舊壽命或折舊方法。

分析 - 方案 2

據估計,裝置的使用價值可以估計與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相近。 因此,可以確定裝置的可恢復量。 由於裝置減去處置成本後的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主體應確認裝置的減值損失。

如果適用上述要求,而未分配的減值損失餘額仍保留在CGU中,則當且僅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另有規定時,該金額才應確認為負債。

實用見解:現金生成單位的減值損失(未分攤)餘額

例如,在需要重組的虧損現金產生單位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 正如《[致同研究]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洞察(9):使用中的價值——估計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一文所指出的,在主體承擔《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規定的重組義務之前,未來重組的影響將被排除在使用價值估算之外。 此外,未來的重組可能導致公允價值淨值減去處置成本後出現負值。在這種情況下,主體應將減值損失限制在CMU資產的賬面價值範圍內,並單獨評估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中確認重組準備金的條件。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IAS 21)關於匯率變動的影響,任何減值損失均不被視為部分處置。 因此,在確認減值時,因境外經營財務報表折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中的外匯損益不歸入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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