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所有這些解決方案都有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31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關於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綜合性立法。 《條例》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短褲、網路欺凌、非理性消費等社會關注問題作了哪些規定?聽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講解《條例》如何實現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對於未成年人使用者較多或對未成年人有重大影響的平台,有哪些要求?

亮點一:提高未成年人網路素養。

在資訊時代,網際網絡和人們的生活已經密不可分。 截至目前,未成年網民人數已超過1人93億。

值得一提的是《網路掃盲促進條例》第二章。 對於未成年人上網問題,不少人主張限制甚至禁止他們“上網”,但現實是,網際網絡已經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 提高未成年人、家長、教師乃至全社會的數字素養,建立與兒童身心健康相適應的上網“免疫力”,讓兒童掌控和善用網際網絡,是對未成年人最好的保護。 《條例》規定,積極提供公益性網際網絡服務的公共文化設施,反映出我們對網際網絡的看法已經從“一頭野獸”轉變為“必備素養”,表現出更加積極的姿態。

同時,《條例》規定了不同角色的社會責任,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網路保護共同體,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未成年人網路保護保護網路。 具體而言,教育部門應當將網路素養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會同國家網信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網路素養考核指標。 縣級以上**加強提供公益性網路服務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在校上網管理制度,依法規範管理未成年學生帶入學校的智慧型終端產品,幫助學生養成良好的上網習慣。 監護人應當加強家庭教育和家庭作風建設,規範自身使用網路,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示範、引導和監督。

此外,未成年人使用者數量較多或者對未成年人有重大影響的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影響評估,提供未成年人範本或者未成年人特殊領域明確平台產品或服務提供者保護未成年人網路的義務,以顯著方式提醒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網路保護的權利和網路危害的救濟措施;停止向平台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每年發布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社會責任專題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亮點二:嚴格規範彈窗熱搜資訊。

未成年人面臨的網路環境更為複雜。 一方面,一些網路平台追求“流量優先”,引導使用者不斷增加上網時長,導致缺乏自制力的未成年人沉迷於網路遊戲、短**等;另一方面,網路空間是混雜的,充斥著不良和非法資訊,其中暴力網路資訊對青少年兒童影響很大。 孩子可能或多或少接觸到一些法律知識,但由於缺乏經驗、道德約束和社會經驗,再加上強烈的好奇心,他們最容易受到**的影響,進而沉溺其中,導致行為偏離軌道,甚至模仿犯罪。

15歲的大強上技校後,因為小事和王璐在同乙個宿舍發生爭執,之後,王璐經常找茬,侮辱甚至毆打他。 性格內向的大強無法緩解無聊,經常乙個人在宿舍上網,漸漸地,他被網路上血腥暴力的鬥毆動畫所吸引,覺得只有武力才能震懾對方。 有一天下課後,趁著王璐又在找茬的時候,大強決定給對方乙個教訓,於是他去店裡買了一把水果刀,趁著王璐晚上睡覺的時候,用刀劃傷了對方的臉。 經鑑定,王璐身體受傷程度為輕二級,法院最終判定大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條例》及時應對上述網路暴力資訊暴露後模仿犯罪案件,對網路資訊進行分類管理,從源頭上防範未成年人接觸網路不良資訊的可能性。

對網路資訊內容,《條例》規定,對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自殘自殺、恐怖主義、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資訊內容,採取絕對禁止的治理措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複製、出版、傳播。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發現上述內容在其平台上傳播的,應當及時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措施。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傳送、推送、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接觸含有有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路資訊。

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資訊,如引發、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公德、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習慣等資訊的,應當在資訊公示前予以顯著提示;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產品或者服務的顯著位置展示上述資訊,如首頁、彈窗、熱搜或者其他在產品或者服務中顯著位置的可能引起使用者注意的關鍵鏈結, 不得在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線上產品和服務中製作、複製、發布或傳播上述資訊。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發現上述資訊未顯著標明的,應當要求提醒,否則將限制資訊的傳輸。

亮點三:建立網路欺凌治理機制。

網路欺凌不同於現實生活中的拳打腳踢暴力,而是在網際網絡的虛擬空間中,用言語和言語來傷害和誹謗人們。 網際網絡的開放性、互動性、匿名性,很容易導致一些網民不負責任的言行演變成“網路欺凌”,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等,甚至危及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12歲的小明是班上的微博“大V”,很多同學都是他的“粉絲”,因為交作業的問題,小明和學習委員會成員小北發生了衝突,決定通過惡作劇的方式“報復”對方。 小明在微博發文,“為了成為學習委員會委員,有人私下請同學吃飯,請他們給自己投票”、“經常有人在老師面前貶低其他學生”等等。 這些博文被很多同學看到,都在背後指手畫腳的小北。 很快,小貝開始害怕上學,被醫院診斷為輕度抑鬱症,不得不在家休養**。 家長得知,原來是小明的微博造成了誤會,導致小北精神緊張,生病了。 由於談判失敗,小北的父母以女兒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將小明及其監護人起訴到法院。 法院依法裁定小明侵犯了小北的名譽權,並承擔了停止侵權、正式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

針對未成年人網路欺凌事件的增加,《條例》明確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通過網際網絡以文字、音訊等形式的網路欺凌形式侮辱、誹謗、威脅或惡意損害未成年人形象;二是夯實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要求建立健全網路欺凌預警、預防、識別、監測、處置機制,建立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儲存網路欺凌記錄和行使告知權的功能和渠道,提供網路欺凌資訊保護選項,為未成年人設定網路欺凌提供便利資訊保護選項,例如遮蔽不熟悉的使用者、自己發布的資訊的可見性、禁止**或評論自己發布的資訊、禁止向自己傳送訊息等;三是建立健全網路欺凌資訊特徵資料庫,優化相關演算法模型,結合人工智慧、大資料等技術手段和人工審核,加強網路欺凌資訊識別和監控,實現網路欺凌行為的智慧型治理。 這些規定是對《未成年人保護**》中的救濟措施的補充,使未成年人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採取措施,避免網路欺凌事件的廣泛傳播,及時防止未成年人的個人私隱和資訊被更廣泛地洩露。

亮點四:增加了平台強制報告義務。

《條例》順應國際國內趨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規定的基礎上,以專章形式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網路保護規則。

一方面,《條例》重申和細化了現有規則,如資訊發布和即時通訊服務提供者對未成年使用者真實身份資訊的核驗義務、個人資訊處理者在處理個人資訊時遵守必要原則、網路服務提供者提示和阻斷個人資訊傳輸和擴散的義務等。

另一方面,《條例》增加了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強制報告義務。 由於未成年人受到傷害時,由於認知原因或者隱瞞犯罪行為,可能無法及時告知未成年人並採取適當的保護和補救措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提出,網路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私隱資訊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路發布的個人資訊涉及私隱資訊的, 應當及時提醒,並採取制止傳播等必要防護措施,防止資訊傳播。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未成年人私隱資訊發現其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立即採取必要措施儲存有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這樣可以最大程度的預防和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等犯罪行為的傷害。

具體而言,《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資訊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未成年人的真實身份資訊,否則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相關服務。 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路直播發布者真實身份資訊動態核驗機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未成年使用者提供網路直播發布服務。

目前,部分網路產品、服務或APP存在強制一攬子授權、過度索賠、過度收集個人資訊等現象,特別是非法使用個人資訊問題十分突出,《條例》明確提出了兩項禁止性規定。 第三十二條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關於網路產品和服務必要個人資訊範圍的規定,不得強迫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處理非必要的個人資訊,不得以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同意處理未成年人為由拒絕未成年人使用基本功能和服務。未成年人的非必要個人資訊或撤回其同意。所稱必要的個人資訊,是指缺少必要的資訊,導致網路產品或服務無法實現或運營的。

此外,《條例》還對未成年人個人資訊保護作出了細化安排,如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依法要求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時,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遵守三項規定:(一)為支援獲取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提供便捷的方式和渠道; 如種類、數量等,不得限制合理要求;二是提供便捷功能,支援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複製、更正、補充、刪除,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三是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申請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理,拒絕其行使權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規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立即啟動個人資訊保安事件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向網信等部門報告,並通過郵件等方式將事件情況告知受影響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 信件或資訊推送。個人資訊處理者難以逐一告知的,應當採取合理有效的方法及時發布相關警示資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亮點五:不誘導參與募捐。

在未成年網民數量急劇增加的同時,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造成不良後果的新聞也頻頻報道。 “10歲小學生偷爸爸銀行卡充值網路遊戲”“16歲男生偷錢獎勵女主播40萬元”......青少年沉迷網路帶來的諸多問題困擾著許多家庭,並逐漸演變成社會關注的問題。

近年來,新興的型別是網路賭博的問題,隨著各種網路賭博平台的出現,**的形式逐漸多樣化,使參與網路賭博的人數增加,參與賭博的青少年人數也迅速增加。 網路賭博容易讓人上癮,尤其是未成年人自制力較弱,更容易陷入其中。 一些不法商人和不法分子利用此機會引誘未成年人參與賭博。 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經濟**,沉迷於賭博後,通常會偷竊家裡的錢財,甚至為了獲得更多的資金參與賭博,實施盜竊、搶劫、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條例》承擔了未成年人保護中“網路保護”專章的相關規定,細化和補充了學校和監護人加強未成年人教育和引導的責任,進一步明確了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並每年向社會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

《條例》第四十二條要求,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導致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和規則,並每年向社會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 並接受社會監督。針對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訊**、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條例》規定,針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的特點,堅持一體化、友好性、實用性、有效性的原則,樹立未成年人示範,在使用期限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相應服務, 期限、功能、內容,為監護人提供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以顯著、便捷的方式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採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未成年人使用服務中的單次消費量和每日累計消費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有償服務;還要防範和抵制流量至上等負面價值傾向,不得設定以募捐、投票、音量控制等為主題的網路社群、群組、話題,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集款、投票、音量控制等網路活動,不得阻止、阻止其使用者誘導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 此外,對於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條例》要求,未成年人網路遊戲統一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對未成年人使用者的真實身份資訊進行核驗建立健全遊戲規則,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遊戲內容或者遊戲功能;落實適齡提醒要求,根據不同年齡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通過對遊戲產品型別、內容、功能等要素的評估,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明確遊戲產品適合未成年使用者的年齡階段, 並在使用者**、註冊、登入介面等位置進行醒目提醒。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遊戲賬號出租、銷售服務。

此外,《條例》通過獨立條款加強對“戒菸網癮”亂象的治理和干預,反思和應對近年來“網癮”某些惡性事件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強調防控手段的合法性。 《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虐待、脅迫或者其他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擾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此舉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過去打著“防控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旗號,實際上通過限制人身自由、故意傷害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現象再次發生。

亮點六:對不履行責任的主體將受到處罰。

《條例》還落實了各方責任,通過調整細化各方法律責任,確立了未成年人網路未成年人免受法律處罰層面的底線保障。 明確違反《條例》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社群等不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居委會、婦女聯合會、監護人所在單位、中小學、幼兒園等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予以訓誡、制止。 督促他們依法接受家庭教育和指導。

對“未成年人使用者數量龐大或者對未成年人有重大影響的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可能面臨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年度營業額5%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條例》規定、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吊銷相關營業執照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違反《條例》有關規定,受到關閉**、吊銷相關營業執照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領相關許可證,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類似的網路產品和服務。

圖片由視覺中國提供。

*:北京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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