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乙個關於名義股東對償還私人貸款案件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例。 事發原因是王先生拿判決書進行法律諮詢,我看了判決書,請王先生講述事情的來龍去脈,王先生慢慢回憶起當時發生的事情。
五年前,王先生公司的老闆想成立一家新公司,於是找到了王先生,因為老闆的身份是外國人,自己註冊國內公司比較麻煩,老闆讓王先生代他持有100萬元的股份, 公司註冊資本總額500萬元。因為老闆平時對自己很好,所以王先生答應了老闆的要求。 雙方也未簽署股權持有協議(未簽署持股協議不是重點)。 公司成立一年後,因為王先生要離開他工作的公司,他要求對新註冊的公司進行股權轉讓,老闆還幫王先生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 王先生認為,股權已經轉讓,新註冊的公司與他無關。
沒想到,五年後,破產管理人在接到法院傳票後,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王某作為原公司股東,在其100萬元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王某持股期間公司借款500萬元,公司無力償還500萬元,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 此時,破產管理人代表公司依法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告,要求追究王某借款責任。 王先生認為股權已經轉讓,是老闆代持的股權,所以本案應該與他無關。 但法院判決,該公司的債務是在王某代持股期間形成的,王某未履行出資義務,而是以惡意逃債為目的將有缺陷的股權轉讓給第三方,即使股權轉讓, 他應對股權附帶的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王某關於未提交代持股權證據的抗辯,不影響其對公司出資義務的連帶責任。
聽完王律師的敘述,結合法院的判決,我從法律角度為王律師分析了這個案子。 首先,由於王先生持股的公司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股東出資義務不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破產管理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其次,由於債權人貸款是在王某代持股權期間形成的,且王某未繳納出資、轉讓股權,法院認定其存在惡意逃債行為,應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最後,根據《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股東以股東是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即使王先生代表股東持股,也不影響股東對出資義務的連帶責任。 同時,我也提到,根據王律師對事實的陳述,其實當時案件是有突破性的,但因為王律師沒有聘請律師,他明確承認股權是代他持有的,最終導致了案件的不可挽回的結局。
最後,我告訴王先生,按照法律,王先生可以從原來的老闆那裡恢復過來。 不過老闆的身份是外國人,雙方多年沒有聯絡,所以這100萬塊錢基本是無法挽回的。 本案中,王先生基於對老闆的信任擔任代名股東,最後把痛苦留給了自己,實在是太痛苦了。 通過這個案例,我想告訴你,作為名義股東,你必須謹慎、謹慎、謹慎。
王菊平律師.
北京市精世(廈門)律師事務所.
12月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