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巨魔”。
湮滅
網際網絡水軍“搞網路暴力、惡意引導、付費刪帖、宣傳、刷流量、管評論等活動,簡單來說——只要給錢,什麼都可以送什麼,危害巨大。
11月28日,江西憑祥網警、湘東公安打掉乙個以開傳媒公司為幌子從事“接單”、“分包”、“刷單”的全鏈條“網水軍”犯罪團夥,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涉案金額近千萬元。
網路警察發現了線索。
今年10月。
萍鄉網警在工作中發現。
湘東區居民曾某通過社交軟體。
在微博上組織其他人明星超級談話。
進行付費**、點讚、評論。
和其他資料增長服務。
真相浮出水面。
經過仔細調查。
乙個以崔為首。
“網路巨魔”犯罪團夥浮出水面。
隨即。 兩級公安網警部門開展聯合排查。
逐步摸清團夥人員結構。
狠狠打擊犯罪。
在掌握了相關犯罪事實後。
萍鄉市網警和湘東公安開通了該網。
11月28日,先後在安徽、江西等地。
俘虜崔、薛和陳。
和其他5名嫌疑人。
一些手機和電腦被沒收。
經過調查。 “網際網絡水軍”團夥從事的刷量控制與評價共計。
超過 10,000,000。
它涉及炒作娛樂圈和粉絲圈。
名人、電視劇集、演唱會等熱搜事件。
相關法律條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違法經營活動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擅自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壟斷、壟斷物品或者其他限制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營業執照或者批准檔案;(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違法經營證券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違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違法經營金額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5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額數額達到前款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對於違反法律紅線的行為。
公安機關將依法堅決從嚴查處。
* |網頁截圖素材 |江西網警編輯 |劉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