軒富亮為海口天下假日開發***(以下簡稱“天下假日”)的股東,持有25%的股份;姚少良作為大股東,通過北京博鰲產業投資管理公司持有“天下假日”75%的股份。
雙方已同意通過“海口天下”的全資子公司海南新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新光”)在海口開展部分專案合作。
然而,讓軒富亮沒想到的是,合夥人兼大股東姚少良,竟然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海口天下”賬戶上的近億元資金變成了自己的資金。
看到自己的權益受到非法侵害,宣福亮向海口市公安局報案。
雖然證據充分,但海口市公安局並未立案。
於是,軒富亮又開始了艱難的重新考量。
兜兜轉轉,在海口市公安局拒絕再次立案後,終於引起了海南省公安廳的注意——2024年9月28日,海南省公安廳出具了《瓊公興複核〔2023〕25號刑事複核決定書》,支援宣富良的複核請求。
海口市公安局接到海南省公安廳撤銷決定的“指示”後,無奈改正此前不予立案的決定。
雖然被“省廳”糾正,但宣福亮還是有顧慮。 他隱約感覺到,案件背後似乎有乙隻看不見的“權力之手”。
更讓軒富亮擔心的是,他發現這個“手”為了達到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斷試圖對自己“捏造罪名”。
其實,軒富良的經歷一點也不複雜。
2024年2月14日,宣富良發現“天下假日”公司股東姚少亮擅自挪用公司賬戶資金近億元。
姚某將資金轉入其實際控制的一家公司使用後,另一名股東宣富良向海口市公安局報案,要求追究姚少良涉嫌挪用資金、挪用公款的刑事責任。
這到底是怎麼發生的?
根據工商檔案及相關資料,宣福亮為格潤蘭迪公司實際控制人,被指控的姚少良為北京博鰲興業投資管理公司實際控制人。
宣福亮和被告姚少良在海口專案中與“海南新光”和“天下假日”兩家公司合作。
海南新光公司是雙方海口專案的主要運營商,是天下度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公司股東為博鰲興業公司75%的股份和格潤蘭迪公司25%的股份,法定代表人為宣富良。
姚少良、軒富亮在海口經營的公司主體為海南新光公司,海口專案營業收入在公司內,公司轉讓原單須由軒富良簽字。
相關證據材料顯示,在宣富良不知情的情況下,2024年8月10日,工商變更將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宣福亮變更為姚少良。 在此期間,姚紹良指示財務官徐學軍將海南新光公司資金轉入母公司天下假日公司。 資金劃撥後,他指示財務人員將天下假日公司賬戶中的9700萬元轉入北京博鰲置業***,北京博鰲置業***由姚紹良絕對控制,姚紹良持股比例為9333%。
相關證據披露,2024年12月21日,姚少良以指示天下度假公司出納員李長泉、會計師徐學軍的名義,代表北京傑潤蘭迪高爾夫專案***(以下簡稱“建潤蘭”,實際控制人宣富良)虛構返還資金占用費350萬元,將公司賬戶資金350萬元轉給北京東方巨集明管理諮詢***, 以下簡稱北京鴻明)。
根據現有證據,事實上,格倫蘭德公司並不存在欠北京巨集明公司350萬元資金占用費的事實。 2024年6月12日,天下假日公司發布的《通知》也表示,基於上述向鴻博公司借入的2000萬元資金,這350萬元為格潤蘭迪公司返還的資金占用費。
目前,350萬元尚未返還給公司。
從這個角度來看,案件的事實並不複雜。 於是在今年2月14日,發現問題的宣福良向海口市公安局報案。
他沒想到的是,他以為很簡單,卻讓他感到困惑:
他的權益明顯受到非法侵害,但海口市公安局卻沒有立案。
幾個月後,5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針對“姚少良涉嫌挪用經費、挪用職務”的舉報,向宣福亮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
明明,他非法轉移了公司近億元資金,但他回覆我說,沒有犯罪事實。 收到上述《通知書》後,宣福良表示不滿,向海口市公安局提出復議。
兩個月後,海口市公安局維持了不予立案的決定。
2024年8月1日,宣福亮向海南省公安廳申請複核。 2024年9月28日,海南省公安廳最終發布《瓊公刑事複核〔2023〕25號刑事複核決定書,撤銷復議決定。
2024年10月9日,海口市公安局接到海南省公安廳撤銷決定後,發布《海公行字〔2023〕04號復議決定書,撤銷此前的《不予立案通知書》。
經審查認為,海口市公安局作出的海宮(經)不予立案決定書(2023)06號文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公安機關刑事復議審查案件辦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撤銷原決定。
雖然接到了“省廳”的指示,但宣福亮並不高興。
原因並不複雜,因為海口市公安局沒有按照《公安機關刑事復議、複核案件辦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刑事復議決定的,由作出復議決定的公安機關執行;新決定可能與原始決定不同。 也就是說,該局應重新決定立案調查)並立即執行。
說白了就是一句話:按照命令撤銷了“不立案”的決定,但案件仍未立案偵查。
至2024年12月25日,辦案機關再次通知當事人不予立案。
此外,在海口市公安局尚未作出明確結論的案件中,宣富良因借用雙方全資子公司提取屬於自己的資金,且未經公安機關通知配合了解或調查上述事實,突然離奇立案偵查。
這讓軒富良無比生氣。
宣福良說,證據確鑿,近一年時間無法立案,被告人姚少良在海南省公安廳撤銷不予立案裁定後的幾天內,在萬寧市誣告陷害我。
此時,軒富良隱約感覺到,眼前有乙隻無形的“權力之手”在不斷的介入案件,甚至他覺得這只“權力之手”還在試圖對自己“捏造罪名”,以達到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
不過,宣福良說,好在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現在已經查明了事實,證明我沒有犯罪。 我還到公安機關報案,誣告陷害他,公安機關已依法受理。
雖然一切都在朝著好的方向發展,但玄福亮還是很擔心。 “即使'省級部門'已經下達指示,辦案單位仍然沒有立案,甚至沒有任何辦案機關真正'行動'的跡象。 宣福亮表示,希望海口市公安局正確履行職責,查清犯罪事實,切實保護投資者和法人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2024年1月5日,宣富良向海口市公安局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此前的不予立案通知,對姚紹良涉嫌犯罪行為立案偵查。 對此,軒富良表示,他始終相信法律會給他乙個公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