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公司法》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公司法》明確規定,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其中,股東出資責任強化,因此新《公司法》隱藏了一套允許公司新老股東償還公司資金的制度,可以稱為“”。"絕對之子"。
我們來梳理一下股東回饋公司的三種方式:
01 只要公司還不了錢,就讓尚未出資的股東替公司還錢
02 只要有沒有出資的股東,就能找到已經退出的老股東為公司還錢
03 只要有沒有出資或出資有缺陷的股東,就讓設立公司的股東一起為公司還錢
只要公司還不起錢,就讓尚未出資的股東為公司還錢
根據新《公司法》第54條的規定,只要公司不能償還款項,債權人可以償還:"該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出於原因,要求"未達到出資期限的股東,應當提前繳納出資"。
因此,在起訴時,無論出資期限是否屆滿,都可以起訴公司及尚未出資的公司股東。
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到期債權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達到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只要有沒有出資的股東,就能找到退出的老股東來償還公司的錢
根據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公司不能清償的,即使出資期限未屆滿,公司的債權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出資。
未出資的股東為新股東的,債權人可以依照新《公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起訴已轉讓股權的老股東。
第八十八條 股東轉讓已認繳但尚未到期的出資股權的,受讓方應當承擔出資義務;受讓方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方對受讓方未按時支付的出資承擔責任。
股東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未繳納出資,或者非貨幣性財產的實際價值顯著低於股權轉讓認繳出資額的股東轉讓人和受讓方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轉讓人應當承擔責任。
只要有沒有出資或出資有缺陷的股東,就讓成立公司的股東一起為公司還錢
根據新《公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只要股東在設立時沒有出資或者出資有缺陷,債權人可以在公司設立時起訴全體股東,主張這些股東連帶出資償還公司。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並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實際繳納出資額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性財產的實際價值明顯低於認繳出資額設立時其他股東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應當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結論
新《公司法》對企業主的影響是革命性的,所有商事律師都必須透徹理解新《公司法》的每乙個字,並將其轉化為受影響的企業、企業主、企業高管等人群可以實施和規避風險的計畫和步驟。
本文從股東還公司資金的角度,解讀新《公司法》對其的影響,並梳理出三大相關新規,期待能給大家帶來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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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律師還可以藉此機會向企業普及新《公司法》相關法律知識,例如向企業發放《企業日常經營中合規法律知識100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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