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就來談談近期關於商業秘密侵權諮詢的一些法律問題。 第乙個問題是,銷售侵犯商業秘密的產品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近日,一位朋友陳某在後台私信中諮詢了我,並談到了這個問題,他是賣家,從工廠拿貨轉售,工廠因擅自使用他人商業秘密被起訴,所以權利人也因為陳某有**這個產品,將他列為被告, 那麼陳某是否侵犯了商業秘密?我不這麼認為,除非事先有陳某與工廠的共謀,且雙方事先商量過,工廠會根據非法獲取的技術資料生產侵權商品,最後陳某會**,否則該產品的銷售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個問題是,某科技公司是否因使用他人的軟體源而被起訴侵犯商業秘密**,設計院向該技術公司購買該軟體使用。 就主體身份而言,設計院作為產品的終端使用者,不同於生產者、銷售者,購買侵權軟體不是為了與權利人爭奪交易機會或削弱權利人的市場競爭力, 並且它不是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主體就後續影響而言,設計院繼續使用被控侵權軟體,不會影響權利人的預期利益。 因此,侵犯商業秘密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個問題是,被害企業所在地不一定是侵權發生地那是什麼意思?A地A公司被B地B公司侵權,所以A公司不能說我在A地被損害了,侵權發生地在A地,我有權在A地提起訴訟。 對於侵權結果發生地,我們應該理解侵權結果直接發生的地方,不能簡單地假定造成損害的權利方的住所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一般來說,使用商業秘密的過程就是製造侵權產品的過程,在製造侵權產品的同時,也會同時產生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
第四個問題是,A公司的張三在任期間,私募註冊了與A公司經營同一業務的B公司,張三的行為是否合法應該說,這類商業秘密案件非常普遍,我們經常可以看到,乙個員工即將離開公司,準備自己去,在離開公司之前,會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以別人的名義成立公司,為出路鋪平道路。 前公司起訴員工侵犯商業秘密時,往往以此為藉口,認為其主觀惡意,擅自開公司行為不合理。 那麼,這種行為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呢?這主要取決於張三是否與原雇主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者是否在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不得私自經營或與家人經營同類業務。 由此可見,員工謀劃成立一家與所屬單位競爭的新公司,為離職後的職業生涯做好適當的準備,當然不是不妥當的只有當勞動者的相關行為違反了法定或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時,才能認定該行為本身不合理。
第五個問題,也是經常被問到的問題,即競業禁止協議本身是否構成保密措施,作為保護商業秘密的條件可以說,保密措施應表明權利人的主觀保密意願,明確商業秘密保護的資訊範圍,使權利人了解權利人的保密意願和保密物件,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保密資訊洩露。
第六,很多公司喜歡起訴離職員工,認為離職後,離職員工從事了同一領域的工作,與自己形成了競爭關係,刷走了自己的市場份額,所以他們相當願意起訴員工侵犯其商業秘密。 事實上,不符合起訴要求的還有很多,員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構成了他們人格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員工離職後有獨立使用的自由勞動者利用在原用人單位學到的知識、經驗和技能習服務於其他與原用人單位競爭的單位,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未侵犯商業秘密的,不能認定其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