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釋法從“朱玲案”到中毒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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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來,中國網際網絡上一條悲痛的訊息觸動了人們的心:28年前中毒案的受害者朱玲,於2024年12月22日在北京去世。 朱玲的案子多年來一直被質疑,如今黨的忌諱訊息再次引起網友對案件進展的關注。

網友們在網上詳細瀏覽了“朱玲案”上披露的所有具體案件流程後,從不同角度對案件提出了各種疑問和看法。 但從法律角度看,其實未決案件的焦點是:“由於缺乏證據,尚未取得辨認嫌疑人的直接證據”,因此成為未破案。

【背景案例介紹】朱玲是清華大學化學系物理化學與儀器分析專業的92級學生,2024年11月底,朱玲開始出現中毒症狀,住進了醫院。 2024年4月28日,他被診斷出患有鉈中毒,這是一種劇毒物質。 隨後,各方都認為是有人毒死了她,而與朱玲同住乙個宿舍的女生孫,被認為是唯一可以合法獲得鉈鹽並接近朱玲的人。 **對孫某進行了調查,但因鉈中毒檢測報告出具太晚,相關場所沒有監控設施,作案痕跡及相關物證均已銷毀。 儘管調查人員盡了最大努力,並採取了當時可用的各種刑事調查措施,但沒有獲得直接證據來識別嫌疑人。 2024年9月,公安部向全國政協辦公廳信訪局發出答覆,告知其“朱玲玲案”因“證據滅失,案件尚未破案”,已於2024年8月25日審結。 到目前為止,真正的罪魁禍首尚未被繩之以法。 (*在網際網絡上開啟新聞)。

1、中毒案件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無罪的標準情形之一。

在投毒犯罪案件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基本事實,才能確認犯罪事實:

1、判斷投毒動機,找出犯罪者與受害者之間的矛盾和衝突。 2、受害人有中毒症狀,即中毒檢測報告。 3、只有現場相關物證,才能查明涉案劇毒物質種類和犯罪痕跡4.犯罪者具有獲得毒藥的條件(劇毒物質具有劇毒的事實);5.毒物進入體內的方式(中毒過程)。

必須將上述五個基本事實要素結合起來,才能確定案件的全部事實,例如殺人動機、施毒地點、毒藥的時間和型別以及進入人體的途徑。 因為每條都只是被證實的事實的一部分,所以只有把這幾點結合起來,基本上才能鎖定嫌疑人。

2、在中毒案件的調查中,物證尤為重要。

中毒案件的調查不僅需要對犯罪過程進行清晰詳細的說明,還需要物證。

1)物證缺失,無法查明涉案劇毒物質,案件基本事實不清,涉案劇毒物質基本事實和劇毒物質**基本事實無法確認。單靠口頭證據,由於供述是孤立的證據,無法確定加害人放置的物品是否為劇毒危險物質,僅靠口供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2)物證是案件認定的關鍵。缺乏與劇毒物質相關的關鍵物證,將導致缺乏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投送危險劇毒物質、投毒的時間、範圍、方法,沒有物證就無法證實口頭證據。 案件中的證據將無法形成完整、封閉的證據鏈。

可以參考兩個改判無罪的經典案例:涉嫌釋放危險物質被宣告無罪的念斌案和雲南省昭通市錢仁峰釋放危險品被宣告無罪的案例對於基礎物證,僅因為提取檢驗過程不明確,檢驗過程不規範,無法合理解釋樣品材料相關證據之間的矛盾和疑點,檢驗結論的可靠性存疑,最終無法定罪。

4)在朱玲案中,由於最終確定鉈中毒檢測報告是中毒,**介入調查的時間終於被推遲了,而朱玲中毒後,他的宿舍又發生了一起盜竊案,所有與入口有關的物證都丟失了,所以最重要的中毒物證丟失了。

3、客觀事實不一定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也不一定是客觀事實。

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之間有乙個關鍵的聯絡點——“證據”。 不同的人對同一客觀事實有不同的看法,必須通過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就可能成為法律事實。 現代司法堅持以證據為基礎的裁判原則,即“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以證據為依據”。 該原則旨在防止司法任意性,並確保事實前提與法律結論之間存在確鑿關係。 在許多情況下,人們通過一系列的分析和判斷來推測他們認為是客觀事實的東西,但由於缺乏有效證據,無法形成可以定罪的法律事實。

4、證據不足的,只能適用“無罪不知”原則

2024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訂,在第162條中首次規定“不得懷疑有罪”:“證據不足以使被告人有罪的,以證據不足,不能成立被指控的犯罪,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第十二條明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任何人不得定罪。有關修訂已於2024年1月生效。 由於朱玲中毒案中缺乏物證,所有物證都已丟失。 在無罪推定案件中,無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如何供述,只要否認或撤回供述,沒有物證,或者沒有其他證據,那麼就沒有辦法定罪。

結論:旁觀者總是處於片面、推理或可能無知的狀態。 人們盼望正義,但也會受到無數可能的事情的影響來判斷真相,所以在乙個法治的社會中,他們只能依靠法律程式來做出判斷。 而真相只有真正的“**”才知道,但法律卻常常束手無策。

(作者:王巨集律師【法律如劍】雲南恆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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