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之前的一些成功案例中,行政機關以“涉及保密和個人私隱,披露會影響第三方合法權益”為由拒絕披露相關資訊。 每當發生這種情況時,總會有一些朋友留言或評論說:“.為什麼涉及第三方權利?保密和個人私隱的規定是什麼?
因此,今天我們就做乙個相關的科普,用更通俗易懂的方式來解釋這些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part.01
關於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披露條例》(以下簡稱《資訊披露條例》)。
*《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等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資訊。 但是,第三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條規定,應當披露的資訊,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第三人逾期不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 第三人不同意公開,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資訊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資訊公開規定》)第九條規定,被告拒絕或者部分拒絕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資訊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不予披露訴訟標的的決定, 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披露。被告人仍需調查決定的,判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答覆。
part.02
如何定義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資訊披露條例》第十五條實際上包括三類資訊:商業秘密、個人私隱以及不屬於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但披露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資訊。
(一)。商業秘密
*《資訊披露規定》實際上並未對商業秘密進行定義,以下內容主要結合其他法律規定進行定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技術資訊、商業資訊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具有商業價值的、並已受到權利人相應保密措施的商業資訊。 《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已由權利人保密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
綜上所述,商業秘密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它不為公眾所知,也不能通過公共渠道直接獲得;
具有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需要保密,即權利人已採取一定措施確保其保密性,如簽訂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等。
(2)個人私隱
《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私隱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間諜、侵入、洩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私隱權。 私隱權是指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寧靜和自己不想讓別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資訊。
第103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種資訊,可以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使用,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對於個人資訊中的個人資訊,適用私隱條款;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資訊保護規定。
基於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個人私隱包括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資訊。 另一方面,個人資訊包括私人和非私人資訊。 也就是說,個人私隱和個人資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部分相同,但並不完全相同。 個人私隱不僅限於私人資訊,還包括我們的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 而且也有一些個人資訊是非私密的,比如某人的公開社會地位,雖然是個人資訊,但並不涉及個人私隱。
在資訊披露中,個人私隱通常包括以下幾種型別:
個人身份資訊,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位址、**號碼、電子郵件位址、健康狀況、行蹤等。
敏感個人資訊一旦洩露或非法使用,可能會對個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包括生物識別資訊、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
個人財產狀況資訊,包括銀行賬號、存款資訊、房產資訊、收入等。
3、其他合法權益
*雖然《資訊披露條例》第15條僅明確列舉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但條例中使用“等”一詞,意味著除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外,還有其他**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資訊不能隨意披露。
該規定主要適用於既不屬於商業秘密也不屬於個人私隱的資訊,但一旦洩露,將影響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具體應用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