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談談什麼是團體意外保險團體意外保險是一種專為團體設計的意外保險。 作為商業保險,它屬於公司福利類別,旨在保護員工免受人身意外風險。 其保險費率低,操作方便,可一次性賠付。 被保險人是公司的員工,保險標的是員工的人身安全,保險的受益人是員工及其直系親屬。 具體承保責任包括因事故或工傷造成的死亡或傷殘、意外醫療費用和住院福利。
保險的本質是風險的轉移,企業購買補充商業保險的目的是分散企業的風險,但真正能轉移企業風險的保險種類是雇主責任險。 用人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是企業,保險標的物是用人單位的法定工傷責任,受益人是企業。 然而,雇主的責任保險費率通常相對較高。
團體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申請理賠時通常不需要投保人的同意,但在投保時,可以簽訂特別協議,規定日後理賠需要徵得投保人的同意。 這可能會造成一些麻煩,因此請務必驗證是否有特殊協議並要求員工簽署轉讓合同,確認他們已接受補償。 這是為了彌補員工自身的損失,需要動用保險公司的賠償金。
其次,為什麼建設專案需要單獨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這主要有幾個原因:
1.監管要求:工程保險通常受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約束,建設單位需要辦理相關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24年修訂版)》第四十八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令第393號)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在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事故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在施工總承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商應繳納意外事故保險費。 意外保險期間:自建設專案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之日止。
2.高風險職業:建築公司管理著大量的建築工人,由於他們的工作性質,這些工人大多屬於高風險職業,容易發生意外傷害。
3.流動性問題:建築工人流動性強,經常更換人員,這對於團體意外保險來說可能是個問題,因為團體意外保險通常需要指定保險。 於是,建築團體保險應運而生,突破了傳統團體保險對職業等級和註冊保險的限制。
4.勞動關係:建築工人通常根據勞動合同工作,而不是僱傭關係。 這使得他們難以享受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五險一金等福利待遇。 建築團體保險可以彌補這一不足,並確保在發生事故時能夠獲得賠償。
最後,對於施工組的意外保險,還有一些保險責任和保險注意事項
1.保險期限:建築事故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與施工合同中的施工時間一致。 如果提前完成,保險責任終止;如果工期延長,則需要辦理保險延期手續。
2.投保方式:可按工程造價或建築面積投保,不計名。 申請保險時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包括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單、保險金額要求和施工資質等。
3.保險金額的確定:保險金額一般由參保企業自行確定,施工單位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通常要求承保施工事故保險的保險金額。 一般而言,一般的投保額要求是意外傷殘限額介乎$300,000至$600,000。
綜上所述,建築工程團體意外保險的單獨設定符合法規要求,同時也兼顧了建築工人職業高危、流動性大的特點,確保在發生工傷事故時能夠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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