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法定遺囑包括法律內容和法律形式兩個方面,其中繼承人的身份和資格是遺囑內容合法性的重要考慮因素。 此外,遺囑的前提和內容不得違背《民法典》確立的公序良俗原則。
案件基本案情:李某與蔡某於2024年步入幸福婚姻,並於2024年生下婚生子女小李。 2024年,李先生出差時在一家娛樂場所認識了鄭小姐。 李某與程某建立夫妻關係後,鄭某繼續纏著李某不斷改善物質生活。 在不到三年的時間裡,李先生僅錢款就為鄭小姐支付了50多元,此外,李先生還為鄭小姐購買了一輛價值30萬元的跑車和各種名牌裝飾品,共計10餘元。 2024年,鄭小姐在李先生身邊,要求李先生生前立遺囑,要求李先生個人名下價值超過1000元的房產和其他型別的存款,在百年後由他繼承。 李先生在經不起鄭小姐的辛勤勞動時立下了遺囑,遺囑規定,100年後,他個人名下的所有房產、積蓄等物品,都由鄭小姐一人繼承。 2024年,李先生因故不幸去世,程女士憑遺囑找到孤寡蔡女士和小李,要求他們立即搬出以李先生名義登記的財產,以實現其繼承的權利。 蔡女士震驚地看到,李先生生前曾以鄭女士為繼承人立下遺囑,但明確表示鄭女士絕不是合格的遺囑繼承人,遺囑的真實效力仍存疑,絕不會配合鄭女士辦理財產轉讓登記。 雙方發生爭執,向法院提起訴訟。
結果:首先,法院對蔡女士與程女士之間的糾紛進行了調解,但雙方均未能就調解達成協議。 法院改為判決辦理此案,最終判令鄭女士向蔡女士返還共計80萬元人民幣。
律師意見:本案涉及遺囑繼承的適用範圍和效力問題,涉及三個爭議點。 首先,蔡女士能否要求程女士歸還李先生單獨給她的各種物質產品和對價。 由於李某與蔡某在婚姻關係期間未就財產的分配和處分作出特別約定,因此李某某單獨給予鄭小姐的各類金錢和物品,均屬於未經另一方同意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而蔡女士當然有權要求鄭小姐返還相應的金錢對價。其次,鄭女士所寫的遺囑是否合法有效,在司法實踐中,遺囑的法律效力取決於內容的合法性和形式的合法性。 顯然,蔡女士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依法根本不享有遺囑繼承人的地位。 第三,李某與鄭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建立戀人關係,不符合社會公認的公序良俗,《民法典》明確確立了公序良俗原則,鄭小姐要求李某違反公序良俗立遺囑的行為不為法律所承認。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