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有很大差距的死亡撫卹金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遺屬的喪葬補助、遺屬遺屬補助等待遇沒有區別。 達到相同的標準。
但是,應該說,政府機構和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明顯高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該說在生前並不太明顯,而是在死後相差不大,即支付給死者遺屬的喪親撫卹金金額。
就正常死亡而言,政府機構和單位的月工資不僅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兩倍,而且是城鎮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
政府機構和公共機構倖存的家庭成員與因公殉職的公共機構家屬支付的喪親撫卹金金額也存在很大差距。
1)死於正常死亡。
a. 政府機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向遺屬家庭成員支付的養老金標準為生前最後乙個月計算支付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養老金金額×40+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注:參與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公務員,即其職位工資與職級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是崗位工資與技術等級(崗位)工資之和;政府機構的普通工人為自己的職位獲得報酬。
b. 公共機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支付給遺屬的養老金標準:該人生前最後乙個月計算並支付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養老金金額×20,不包括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與薪級表之和。
2)殉職犧牲。
a. 政府機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死亡的,對遺屬的撫卹金標準為在生最後乙個月計算支付的基本工資×40+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b. 公共機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殉職的,遺屬撫卹金標準為:生前最後乙個月計算支付的基本工資×40。
綜上所述,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去世後,倖存家屬享受的喪親撫卹金還是有很大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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