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讀者告訴我們,他們公司最近參與了乙個物業採購專案,最終他們公司以2分之差輸給了第乙個中標者。 經過他們公司的分析和總結,第乙個中標人之所以中標,是因為在專案證書的獎金條件中,只有第乙個中標人滿足並獲得了積分,其他投標人無法滿足獲得積分的要求。 該公司認為該條款是為了歧視其他**商家,但在對投訴提出質疑後被駁回。 因此,筆者想問:一張證書作為加分項,只有乙個投標人獲得積分,而不符合三個投標人的條件,難道不屬於對其他投標人實行差別歧視待遇嗎?
事實上,在採購活動實踐中,“一張證書作為只有乙個投標人獲得積分的獎勵專案,而不符合三個投標人的要求”的情況並不少見,也有人認為這是對其他投標人的區別對待,甚至許多提出質疑和投訴的商家都回覆了國庫部的留言“如果只有乙個就好了”或者兩個投標人在評標方法中可以對某個評分因素進行加分,這個因素屬於這兩個因素,對其他商人不公平,是在不合理的條件下給予商人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的情況。(留言號碼:6126-3224252)。
但是筆者想明確告訴筆者,某張證書只有一名投標人獲得加分項,不符合三個投標人的要求,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是其他投標人差別待遇的依據。 也許有人會問:你不是在反駁國庫司的答覆嗎?其實這並不矛盾,國庫部(第6126-3224252號)的回覆中提到了**企業≠投標人**,其中**商人指的是潛在的**企業,這兩者屬於包容與包容的關係,即潛在**企業包括投標**企業。
此外,針對大家對國庫部(No.6126-3224252)來文回覆存在誤解的問題,國庫部回函(No.8931-3267150)也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回覆:評標方法中的獎金因素不應只針對特定商數進行設定。 這裡所指的比商是指潛在商,而不是實際參與競拍的商家。 如果乙個專案有多個潛在投標人能夠滿足獎金係數的要求,而參與投標的投標人中只有乙個可以滿足並獲得積分,則不構成歧視和傾向。
看完國庫部的兩封回信,結合本讀者上面描述的關於他們公司的情況,不難理解,這位讀者所在公司的質疑和投訴被駁回了。 在此,筆者認為,讀者公司參與採購專案,採購人或第一組織在編制採購單據時,只要前期充分進行市場調研和論證,將該證書作為與採購需求相關的加項,且市場中至少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潛在企業滿足證書的獎勵條件, 那麼即使只有乙個投標人達到並取得分數,其他投標人也達不到分數,也不構成對其他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
在這裡,我想告訴大家,最好的採購不僅要啟用市場經濟,還要在堅持公平公正原則的基礎上引導大中型企業的發展。 採購商集證書為加分項,既要甄選優質一流商家,保證採購目的的實現,又要引導企業重視自身制度的建設和發展,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積極認證,提公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綜上所述,在採購活動專案中,如果只有乙個投標人滿足獲得積分的要求,並且因為採購人將證書作為採購需求的獎勵專案而中標,但市場上有三個以上的潛在投標人滿足可以獲得的因素,那麼其他投標人就因為缺少這個證書而無法獲得積分, 這只能說明他們在認證證書上落後於中標人,缺乏競爭優勢。對此,企業只能吸取教訓教訓,加強自身制度建設,主動認證,把該拿到的證書全部拿到,以免在下乙個採購專案中因為缺少認證證書而失去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