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除了常見的單板滑雪之外,在滑雪勝地還有很多滑雪方式?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雪環”,它的風險不亞於滑雪板,三個案例告訴你!
案例1:返回和跌倒
小於(15歲)的嬰兒在拖拽雪地輪胎向斜坡起點行駛時不小心摔倒,多處骨折。
1) 滑雪場責任
該度假村未能證明其場地安全措施的充分性,也未能明確履行其義務,為遊客提供全面的安全教育和提供合理的遊樂指導。 此外,度假村無法確認它已經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檢查。
2)責任不足
少於雪地輪胎應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或由其監護人負責安全保護,但比賽中的疏忽導致摔倒受傷。
滑雪場承擔80%的責任,不到20%的責任。
案例2:滑行和被撞
小萌和兒子一起騎著雪地輪胎,滑到斜坡中間時,被其他雪地輪胎遊客撞倒,小萌腰椎骨折。
當天遊客眾多,油管小徑的起點和終點都有安全員。
1) 滑雪場責任
雪地輪胎步道頂部的安全員在小萌完全滑到終點線並安全離開滑雪場之前,放下一群遊客滑下雪地輪胎,導致與小萌發生碰撞。 滑雪勝地沒有履行其安全和安保義務。 2)小萌的責任
作為成年人,小萌應該明白雪地輪胎有一定的風險,他還帶著兒子騎同樣的雪地輪胎,違反了滑雪場告知的注意事項。 滑雪場承擔70%的責任,小萌承擔30%。
案例3:不走路就打人
滑下雪管後,他沒有離開斜坡,走到另乙個雪管前。 後來,他被在雪管上滑行的小公尺撞倒受傷。 小於被確定為 10 級殘疾。 1) 滑雪場責任
度假村有義務保護參與者免受人身和財產損失。 雖然有現場管理人員,但滑雪場對滑雪場遊客的管理疏忽大意,不進行安全提醒,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2) 小公尺責任
小公尺在離斜坡不到的時候滑了下來,導致它被撞了,小公尺也有過錯。 3)責任不足
作為乙個成年人,你應該預見到滑雪的風險,但你沒有及時離開斜坡,被別人撞倒,這是你的錯。
滑雪場承擔60%的責任,小公尺承擔20%的責任,不到20%的責任。
寫在最後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上述案件中,滑雪場均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也被認定承擔主要責任。
雪地輪胎工程雖然簡單易行,但安全性相對較高。 但風險無處不在,度假村經營者需要更加認真地對待這一點。
滑雪場可以通過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加強員工培訓、建立有效的安全檢查機制等方式,為遊客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冰雪遊樂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