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區居民注意。
旅行時務必戴頭盔。
記得!記得!記得!
“不要聽天由命。”
個案研究
陳某駕駛一輛小型汽車,與騎著兩輪電動車但沒有戴頭盔的龔某相撞,導致龔某受傷,事故責任認定陳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龔某不負責任。
事故發生後,龔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確定龔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頭部受傷,導致左下肢癱瘓,住院90多天,僅醫療費用就花費了28萬餘元。
隨後,龔某到法院起訴陳某及事故車輛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各類損失共計56萬餘元。
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公民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龔某在事故中受傷,應予依法賠償。
本案中,雖然事故認定書載明“陳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龔某不承擔責任”,但事故責任的認定不能等同於民事侵權賠償中的責任分配,應結合實際情況,按照民事訴訟責任歸屬原則綜合認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
龔正騎著一輛電動車不戴頭盔雖然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的確定,但龔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傷的主要部位對其頭部受傷的程度有直接且顯著的影響,因此廬山縣法院判決龔某應承擔其損失的10%,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交通保險的範圍內賠償其損失的10%。 不足部分由龔某承擔10%,剩餘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方保險限額內賠償給龔某。
法學類普及
雖然不戴頭盔並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和認定,但並不意味著駕駛員不需要對損害的後果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百七十三條規定,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侵權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因此,在交通事故中,不戴頭盔的受害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希望廣大市民在乘坐電動車時,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