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 為了規範檢察建議工作,提高檢察建議質量和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我。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
檢察建議適用於下列情形:
1.發現國家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有違法、法規,需要糾正、改進的;
2.發現社會治理存在需要加強或者改進的缺陷或者漏洞;
3.發現司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或者不足得到加強或者改進的;
4.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保護問題,發現有待加強和改善的;
5.發現其他需要以檢察建議形式進行監督提醒的情形。
二、提出檢察建議。
1.檢察建議應當由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提出,並經檢察長批准後出具;
2.檢察建議應當針對具體問題提出,具有可操作性,並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採納實施;
3.檢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
4.檢察建議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後或者發現問題時提出,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三、檢察建議的內容。
1.檢察建議應當明確指出被建議單位或者個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具體的改進措施和方案;
2.檢察建議應當指出問題產生的原因和影響,並提出相應的預防措施;
3.檢察建議應當對有關負責人的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4.檢察建議書應當說明提出建議的理由和依據,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
四、檢察建議的送達和答覆。
1.檢察建議應當書面送達接受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告知其權利義務;
2.收到檢察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收到檢察建議後,應當及時研究實施,並在規定時間內對實施作出答覆;
3.收到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檢察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並說明理由;
4.檢察院應當對被建議單位或者個人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了解情況。
五、檢察建議的跟蹤和監督。
1.檢察院應當對提出的檢察建議進行跟蹤監督,確保收到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及時糾正和落實;
2.收到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對落實作出答覆或者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執行的,檢察院可以採取進一步措施進行監督提醒;
3.對涉及重大問題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的檢察建議,檢察院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落實。
六、檢察建議的考核、獎懲。
1.檢察機關應當將檢察建議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範圍,對提出高質量、有價值的檢察建議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提出不當或者不負責任的檢察建議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罰。
七、附則。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