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研究註冊審查指南(徵求意見稿)。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19

2024年12月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研究註冊與審評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旨在指導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請人對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進行充分研究,組織形成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請材料, 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核註冊申請材料提供參考。

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研究註冊審查指南(徵求意見稿)。

本指南旨在指導註冊申請人對體外診斷試劑的穩定性進行充分研究,組織形成註冊申請材料,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核註冊申請材料提供參考。

本指南是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研究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內容是否適用,如不適用,則需具體說明原因和相應的科學依據,並根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註冊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豐富和細化。

本指南是註冊申請人和技術評估人員的指導性檔案,但不包括審評審批涉及的行政事項,不作為規定執行,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使用。 也可以採用其他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方法,但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和驗證資料。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和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的相關內容將適時調整。

1.適用範圍。

體外診斷試劑(包括校準品、質控品)在製造商規定的條件(儲存、運輸、使用等)內保持其效能特徵的能力稱為穩定性,通常由使用時間、次數等來量化。 這些指南適用於以下型別的體外診斷試劑研究:

a) 實時穩定性。

實時穩定性,也稱為貨架穩定性,用於確定產品的有效期。 體外診斷試劑應在製造商規定的儲存條件下,在原包裝中保持其效能特徵,直至有效期。

2)使用穩定性。

例如,使用穩定性用於確定產品在投入使用後保持其效能特徵的時間或次數。 申報產品可根據產品特性和用途提供不同型別的穩定性宣告,如開瓶穩定性、復溶穩定性、空氣穩定性、凍融時間等。 對於校準器,還應提交校準頻率或校準穩定性研究。

3)運輸穩定性。

運輸穩定性用於驗證運輸過程中環境條件的變化對體外診斷試劑的實時性和可用性穩定性宣告的影響。

申請人可以通過加速穩定性研究和同類產品的研發經驗,對產品的穩定性進行探索性外推,但說明書中的穩定性宣告應基於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下生產的申報產品的真實測試資料。

本指南適用於體外診斷試劑產品註冊和變更註冊涉及的穩定性研究,包括申請材料中的部分要求和其他未盡事項,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註冊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2、註冊審核要點。

1)對檢測材料和樣品的要求。

1.要評估的試劑要求。

在保證產品原料和生產工藝穩定性和可靠性的基礎上,應採用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的條件下生產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穩定性評價。 申請人研發實驗室製備的試劑的穩定性研究資料將不作為註冊材料提交。

2.檢測系統要求。

體外診斷試劑的檢測系統是指由樣品處理產品、檢測試劑、校準品、質控產品、檢測裝置等組合而成,可以完成樣品處理到最終結果報告的各個階段。 穩定性研究中的測試系統應與標籤宣告一致。 除待評估的試劑外,申請人還應明確檢測系統其他部件的基本資訊,如產品儀器名稱、規格型號、批號、註冊人名稱、註冊證號、貨號等。 這些配套材料應盡可能限制在單個批次內,以避免批次間差異對穩定性評估的潛在影響。 如果在研究過程中檢測系統的其他部分發生了變化,則應在必要時評估其對穩定性研究的影響。

所研究的模型應選擇手冊中聲稱適用的模型之一。 實際機載研究應選擇機載穩定性,如不同型號之間的試劑室設計、進樣方式、溫濕度範圍等,也可以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型號進行研究。

3.測試樣品要求。

待測的模擬成分或基質和質控品不能完全代表真實樣品的屬性,穩定性研究應使用可穩定儲存且適合預期應用的樣品,並應優先使用符合相關導則的真實臨床樣品、真實樣品基質或企業標準物質。 對於難以長期穩定儲存或難以獲取的樣品,可採用申請人估價的樣品在不同時間點使用,可考慮模擬等方法代替,並提交合理依據。 根據樣品適用性研究,可以選擇一種樣品型別進行可比樣品型別的穩定性評估對於不具有可比性的樣品型別,應分別評估每種樣品型別的穩定性。

用於測試的樣品應包含不同的濃度水平,以確保測試在聲稱的測量間隔內的穩定性,通常盡可能包括低、中、高和醫學測定的水平(如果有的話)。

2)檢驗批次。

根據評估的目的或研究型別,檢查所需的最小批次會有所不同,基本要求如下:

1.實時穩定性研究,需要 3 批試劑。

2.對於穩定性研究,需要 1 批試劑。

3.運輸穩定性研究,需要 1 批試劑。

4.延長有效期聲稱,除了使用3批試劑進行實時穩定性研究外,還需要1批試劑進行穩定性研究。

如果產品有不同的包裝形式,應詳細提交包裝材料、容器設計、密封系統、裝載能力等。

對於其他特殊情況,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特性、生產工藝和反應體系研究、風險評估等資訊,在最低要求批次和包裝形式的基礎上增加驗證。

3)評價指標。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特性、產品設計輸入要求和同類產品穩定性研究經驗,選擇反映產品質量、安全性或有效性在儲存過程中潛在變化的指標。 定量檢測試劑建議至少包括檢測限、重複性和線性,定性檢測試劑建議至少包括正負符合率、檢測限和重複性,校準對照建議測量漂移(隨時間測量)。 應規定評價指標在每個時間點的重複次數。

評價指標應盡可能設定客觀、可量化,如膠體金定性試劑,可設定基於色度評分的變色指標。

4)驗收標準。

申請人應根據評價指標(2)和(3)的選擇,在實驗設計之初確定各評價指標的合理可接受性標準,如最大允許漂移限、置信區間、變異係數等。 結合對產品預期適用人群和收益風險的分析,申請人應提交指標設定合理性的依據。

v) 儲存條件。

體外診斷試劑的穩定性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溫度、濕度、光照等。 申請人應明確申報產品儲存條件的具體範圍,如冷藏2 8、冷凍-20 5、開封後濕度60% 80%、機載溫度2 8等,並在聲稱的“最壞條件”下進行整個時間段的穩定性研究。

溫度是穩定性研究的乙個主要因素。 對於儲存溫度範圍較廣的產品,至少應考慮在上限和下限進行測試。 對於儲存溫度範圍較窄的產品,可在該範圍內的單一溫度下進行試驗,如2、8、5等均可選擇。

對於開封後可以儲存、需要復溶、反覆凍融等的產品,應根據使用過程中涉及的條件(如溫度、濕度)和使用頻率設計相應的穩定性試驗。

運輸穩定性應充分考慮運輸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條件,如運輸路線、運輸工具、運輸距離時間、裝載方式、極端低溫和高溫、儲存後運輸等對於需要冷鏈運輸的產品,應盡可能對產品脫冷鏈的溫度、頻率和總時間制定相應的要求。 結合對實際運輸條件和產品包裝的了解和調查,申請人可以設定多種環境因素及其順序變化,模擬產品可能遇到的“最壞情況”,其中可能包括高溫、低溫、凍融迴圈、機械應力(如跌落、振動、堆疊)等。

6)評估時間。

實時穩定性 在整個研究中至少設定了四個時間點:開始 (t0)、中間 (ti...)、權利要求的時間點 (TN) 和權利要求之外的時間點 (TN+1)。起始點 (t0) 應盡可能接近生產時間,超出聲稱的時間點 (tn+1) 和建議的時間範圍,即在聲稱的時間或其他合理範圍之後 10% 至 20%,以允許不確定性。 在此基礎上,建議申請人合理增加多個中間時間點,以識別早期漂移。

使用的穩定性應以實際使用情況為依據,結合產品的有效期,並設定合理的開瓶、凍融時間間隔。 對於開啟穩定性較短的產品,建議在短期結束時服用產品,研究開啟穩定性。

出貨穩定性應在真實或模擬出貨後儲存,直至有效期結束,出貨開始時間應盡可能接近生產時間,以確定產品穩定性宣告是否受出貨條件的影響。

7)實驗設計。

大多數體外診斷試劑適用於經典的穩定性研究設計,即在研究開始時將產品置於儲存條件下,並在規定的時間點取出進行測試,並將結果與不同時間點的 t0 進行比較。 經典的穩定性研究設計容易在測量過程中引入長期變化,例如樣品不穩定、伴隨試劑的批次變化、操作人員的變化、儀器的維護或變化等,因此應注意儘量減少研究中的這種變化。

根據產品的儲存情況和凍融耐受性,申請人還可以在充分證據的基礎上選擇其他設計型別,如同步穩定性研究設計或參考錨定實時研究設計。

8)測試協議。

穩定性結論應根據預先設計的方案生成的資料獲得。 在研究開始之前,申請人應為待測產品中的所有成分(試劑、校準品、質量控制品)制定詳細的測試方案。 包括但不限於:研究內容、實時穩定性、凍融穩定性、機載穩定性等;產品名稱、包裝規格、批次;配套產品儀器背景資訊,如註冊證號、貨號、批號、儀器型號、註冊人名稱等;有關待測樣品的資訊,例如樣品型別、儲存條件等試驗設計;儲存條件,包括運輸條件、使用條件等;評價指標和驗收標準;檢查時間點和間隔;資料分析方法;以及與穩定性研究相關的其他內容。

9)研究報告。

穩定性研究應在建立合理的評價指標和可接受的驗收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實時研究資料,分別分析不同的評價指標,對產品穩定性試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

1.穩定性研究報告應包括:遵循的研究方案;產品 輔助產品 待測試樣品資訊;原始研究資料,包括產品批次、樣品數量、比溫濕度、測量值等;資料分析和總結;結論等

2.資料分析和總結;

應對每個測試樣品和每批產品在不同時間點收集的穩定性資料進行趨勢分析。 根據不同的驗收標準,評價指標應選擇相應的分析方法:對於半定量資料結果或變化不大的指標,如顯色範圍不超過1色度、PH75±0.1.以此類推,可直接根據原始資料判斷是否符合驗收標準,無需進行正式的統計分析;對於隨時間變化測試結果或需要用資料處理的指標,如測量的漂移和精度,應進行異常值檢驗、線性回歸分析、CV分析等。

3.結論。 申請人應明確產品的貯存條件、開封條件、凍融時間等,通過對穩定性研究結果的分析和綜合評價,明確產品的穩定性結論,並在【貯存條件和保質期】描述下進行簡要說明。 當獲得的穩定性持續時間因生產批次而異時,應將有效期結論設定為所有批次中最短的時間。

3. 參考資料。

[1]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體外診斷試劑註冊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z].

2]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公布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申報資料要求及批准證書檔案格式的公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22號[z].

3] gb/t 29791.2024年1月,體外診斷醫療器械製造商提供的資訊(標籤)第1部分:術語、定義和一般要求。

4] clsi. evaluation of stability of in vitro medical laboratory test reagents. 2nd ed. clsi guideline ep25.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2023.

5] YY T 1579-2018,體外診斷器械用體外診斷試劑的穩定性評價[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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