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2024年11月6日,李某與蔡某簽訂了XX大廈認購協議,約定蔡某將XX大廈XX房出售給李某,李某同日支付定金3萬元,但蔡某至今未與李某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應構成違約行為, 某李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本案判決:
被告蔡某向原告李某返還了3萬元。
3、本案中,案件的癥結如下:
1.如何確定李某支付給蔡某的3萬元款項的性質;
2.李某與蔡某是否建立買賣合同關係。
四、律師分析與觀點: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未就未來擬訂立的具體事項達成一致,導致最終未能實現合同目的。 在仔細詢問了李某與蔡某糾紛的具體情況和過程後,律師從法律角度和邏輯上對整個過程以及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了辯論和辯論,並成功確認了李某與蔡某解除雙方保留合同後,蔡某應退還已支付的3萬元。
5. 律師小貼士:
如果您遇到銷售合同糾紛,您需要特別注意:
1.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2)標的物(3)數量(4)質量(5)價格或報酬(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2.雙方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函、訂單簿、預訂簿等,構成預約。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預訂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可以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3.一方當事人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在通知送達另一方後即告終止;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合同終止。 對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經通知對方,直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確認的,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另一方時,合同即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