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負責監督村幹部?監委會與村幹部的密切關係被揭露
村級監督委員會和村級組織對村級組織的監督。
為了加強對基層幹部的監督和約束,建立了“村委會”制度。 然而,近年來,村民團長與村民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在工作上與村民融為一體,導致村民團的監督職能未能真正發揮出來。 他們也要上班下班,而且都和村里的人在一起,這種情況讓人很難理解。 在這種情況下,申訴專員能否繼續履行其監督職責?
讓我們想一想,這是怎麼回事?換句話說,是誰將監督委員會與村民團體“綑綁”在一起?一是出於對上級的期望,希望村委會與村委會主任達成高度共識,從而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二是受地方因素影響,一方面要使農村基層幹部發揮更好的作用,另一方面要保證農村基層政權的穩定,另一方面要提高農村基層政權的運作效率。 但無論如何,“同一件事”並不符合村級組織的宗旨。
村委會與村委會的關係及存在的問題。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務的自治機構。 村級紀檢監察是便利群眾辦事、實現民主監督的組織形式。 在中國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村民委員會不能享有與村民委員會同等的地位。
但也有一些地方實行“兩委”合二為一的做法。 此設定沒有任何實際價值,有時可能會適得其反。 在農村治理中,村委會是最大的權力,也是民主監督的最佳物件。 過多的組織結構不僅影響了工作的成效,而且影響了農戶的積極性,在實踐中也存在相互推卸責任的現象。
村級班組員調整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近年來,一些地方干預農村事務,特別是農村幹部的選拔任用。 這種做法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 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鄉村振興和農民富裕上,而不是只在機關裡作秀,搞形式主義。 要為他們解決實際困難,讓他們的生活更美好。
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基層政權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就要加強村級組織選人用人機制,確保選舉公正合理、按程式進行。 在此基礎上,要進一步完善村級組織普選制度,使農戶在普選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 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才能保證農村建設的有效發展,才能使農民獲得實實在在的利益。
我自己的想法和結論。
本文從“鄉村振興戰略”的角度,講解“村書書由誰來監督?對於“監事會”與“村委會”“兩村委會”“勾結”之爭,筆者有以下幾點思考和總結。
首先,要保證村級組織的正常運作,就要加強對村級監察機關的監督,確保村級組織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監委會負責人必須有足夠的力量和動力進行自我反省和開展監督工作。
二是要進一步明確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委員會的相互聯絡,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要求進行調整,確保村民委員會的自治權不受侵犯。
三是要嚴格按照有關制度和程式,確保選舉公正、合理、透明。 在此基礎上,要增強農戶參與的觀念和程度,使其更好地參與村級組織的換屆選舉,促進農村事業的健康發展。
同時,要重視農村的實際問題,切實解決農村的實際問題,讓他們過上更好的生活,促進農村的振興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