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在一棟寫字樓裡,67歲的龔女士在走出電梯時被拐角處的一塊廣告牌絆倒受傷,導致右腿股骨骨折。
半年後,龔女士起訴物業管理公司和擺設廣告牌的餐飲公司,要求兩名被告賠償醫療費等損失5.6萬元。
但她向法庭提供的四段**並沒有捕捉到她具體的摔倒受傷情況,白雲法官和同事在審查了原告的證據後,首先前往現場進行轉移。
因為事發時,對著龔女士摔倒的鏡頭距離太遠,而在她摔倒的同時,恰好有行人路過,擋住了她摔倒的那一刻。
法官在現場搜尋附近一家商家的監控探頭,發現事故發生地的監控早已被破壞。 評委們隨後聯絡了大樓的物業管理部門,了解了涉事廣告牌的大小,測量了事發地點的一些資料,並準備了一周。
2024年12月14日,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1、物業管理公司作為被告1表示,龔女士沒有直接跌倒的證據,聲稱對方因接受過腰椎手術而容易跌倒。 原告龔女士表示,她的手術是在2024年完成的,事發時沒有影響。
作為第二被告的涉案餐飲公司表示不負責任。 龔女士表示,兩名被告人不關心自己的態度造成了身心雙重傷害。 龔女士的律師辯稱,第二被告,即餐飲企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特別是他們設定了廣告牌的底座,直接絆倒了龔女士。 對此,該餐廳堅決否認安裝廣告牌存在安全隱患,而物業管理公司則認為該餐廳放置廣告牌違反了規定。
作為寫字樓的物業管理人,他們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勸阻的責任。 該物業表示,龔女士摔倒的細節需要原告解釋。 針對原告人右腳在事發時被廣告牌左側絆倒,原告人認為其左腳在事發時無意中踩過廣告牌底部,右腳因未能穿過廣告牌底部而與廣告牌底部成直角落下。 法官認為,原告人在意外中負有不充分的注意責任。
在此過程中,雙方同意進行調解。 在白雲法官與原告溝通的同時,彭春曉法官也在積極與兩名被告溝通。
但原告堅持要求兩名被告支付56000元,其中醫療費26000元。 被告1表示物業管理公司不能做到所有事情,不願意承擔責任第二被告只願意支付1000元的慰問金。
雙方調解不力,近日,靜安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在路過拐角處時未盡到注意義務,在扣除龔女士提出的部分費用後,應承擔其自身損失的20%。 被告餐飲公司、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給原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決定被告餐飲公司承擔80%的責任,並支付36000元以上的賠償金,被告物業公司應承擔20%的附加責任,即7000元以上。
看看新聞knews記者:顧海東趙逸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