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假國企”利用“假私募產品”非法募集資金78超過81億元,導致投資者實際損失3800萬元超過22億元。 12月26日,“兩高”聯合發布依法嚴厲打擊私募**犯罪典型案例,詳細披露了辦案細節。
1.“偽私募”非法集資78超過81億元
2024年11月至2024年6月,中際**連鎖集團***以下簡稱“中際集團”)及其直接責任主管孟、岑、莊,通過實際控制上海潭資產管理***(以下簡稱“潭公司”)、上海周資產管理***(以下簡稱“周公司”)、深圳匯工業服務集團***(以下簡稱“匯集團”)及其合夥人, 北京雲投***,以下簡稱“雲公司”。10余家公司,通過採用自籌資金和自用的商業模式,圍繞某中際集團從事私募股權產品的設計、發行、銷售和投融資活動。
在此期間,孟、岑、莊指示譚、周工作人員利用莊某偽造的財務資料和合同,以投資某中際集團實際控制的多家空殼公司股權的名義,設計內容虛假的私募股權產品,將單個融資專案拆分為若干私募股權產品, 先後發行39只私募股權產品,譚、周、雲擔任私募股權管理人。以上三家公司均在**行業協會註冊為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管理人,39個產品在**行業協會備案。
中鐵中際集團通過3家“匯”公司等銷售平台,在未取得私募**銷售資質的情況下,通過召開宣傳會、撥打**等方式公開宣傳私募**產品,謊稱某國有背景的某中際集團出具保函,虛構應收賬款質押,變相承諾擔保本息, 超過創紀錄的金額、時間、滾動銷售私募**產品,共非法募集資金78元超過81億元所獲得的資金匯入某中際集團賬戶,主要用於前期支付投資者本息、支付銷售佣金、個人揮霍、對外投資等。
截至本案發時,投資者的本金已損失38超過22億元。
2、集團因集資詐騙被罰款1億元,兩名主犯被判處無期徒刑
2024年10月14日,浦東分會以涉案私募已由中國***行業協會備案,不存在犯罪事實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接到立案監督線索後,審查發現涉案私募管理人及產品雖已登記備案,但募集、發行、資本運作等行為違反了私募管理法律法規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行為。
2024年4月10日,浦東新區檢察院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發出《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理由的通知書》。 2024年4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立案偵查,同年11月3日,因孟、岑、莊涉嫌詐騙募集資金被移送起訴。 由於案件性質重大、複雜,2024年11月30日,浦東新區檢察院將案件移送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2024年6月9日,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以詐騙募捐罪起訴中繼集團、孟某、岑某、莊某。
在辦案過程中,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向中國銀保監會青島監管局、某中基控股集團發出檢察建議,對私募股權託管銀行未履行職責、國有企業對外合作不規範等問題提出建議。 兩單位積極落實整改,及時答覆檢察院。
2024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集資罪判處中際集團一億元罰款,判處孟、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莊某在庭審過程中因病死亡,對其的審判依法終止審理。 孟晚舟、岑某不服。
2024年3月13日,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凍結涉案銀行賬戶6500多萬元,查封、扣押房產、土地使用權、公司股權數十項。 判決生效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織拍賣查封、扣押的資產,連同銀行存款返還給投資者。
3、審查兩大要點,準確識別“偽私募”。
典型案例披露,以發行、銷售私募為名,以欺詐手段進行非法募集,構成非法持有募集資金的目的。
司法是否採用欺詐手段的審查重點應是定向增發約定的投資專案和標的資產,標的資產是否真實,出售中是否提供虛假承諾資金流轉過程和最終去向應是審查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點包括募集資金是否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專案,是否用於其他真實投資專案,是否存在極其不負責任的投資,是否通過關聯交易、暗箱操作等方式劃轉,是否用於各種方式逃避和轉移資金,是否用於大規模個人消費和投資, 等。
本案中,孟某等捏造外部**專案,偽造財務資訊,發行虛假內容的私募,以虛假擔保誘導投資者投資,是典型的使用欺詐手段籌集資金;雖然17億多元用於投資,但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且投資專案前期沒有經過充分的盡職調查,投資後資金使用沒有得到有效管理,資金使用決策極不負責任, 依法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檢察**Justice.com。
作者:張夢嬌、朱淑慧。
編輯: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