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現行利息計算規則
我國債券市場現行計息規則按照三部委202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試行國債淨價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01〕12號)的規定執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監委、 2001 年 11 月 17 日)。
應計利息金額 = 票面利率 365天 計息天數
其中規定了每年的天數和計息天數:一年按365天計算,閏年2月29日不計息(下同),計息日指起息日至交割日的實際曆日。
雖然這一規定是針對國債的,但實際上,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的所有國債和所有金融債券以及交易所流通的所有國債,均按照這一計息規則計算。 這一規則也是國際慣例。
對於一年付息一次的債券,這種付息方式在表面上並不會引起分歧(實際上存在歧義),但對於一年付息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債券,在實際計算中會有不同的理解。 雖然該規則將一年365天的利息(無論是支付一次還是兩次)攤銷,以確保一年中的每一天的利息都是平衡的,但發行人按照實際天數支付利息,這導致上半年(或每個付息週期)的應付利息總額不同, 而只要上下半年付息週期的實際天數不同,按日計算的應計利息的理論付息量可能大於實際應付利息。為了賺取應計利息收入(利息免稅或利息和資本收益的不同稅收處理),債券**可能高於付息日前後的理論價值。
2. 債券利息計算規則
世界上常見的利息計算規則有三種(見表1):
a) 銀行法。也就是說,將實際天數除以 360(而不是閏年的 365 或 366),該方法也表示為 ACT 360;這種利息計算略高於**利率,常用於存款、貼現債券、短期國庫券、商業票據等,主要用於貨幣市場工具。
b) 實際天數 實際天數(行為行為)。在許多成熟債券市場,該方法將實際計息天數除以一年中的實際天數(閏年為366天)。 適用於大多數成熟的債券市場。 如果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則從起息日到到期日的實際天數除以相應半年的實際天數。
c) 美國公司債券市場和一些歐洲債券市場使用的 30 360 方法並不精確。
根據國際**工業協會(ISMA)的慣例,應計利息規則應明確區分上半年和下半年計息週期內實際計入的天數,即全年兩個“付息期”的天數不同, 即承認ACT法案的做法。 對於每年支付兩次利息的債券,將一年除以 182半年的 5 天是乙個簡單的演算法,並不準確。 由於每個月的實際日期不同,因此乙個付息週期的實際天數會有所不同,相鄰的兩個週期最多可以相差 3 天。 根據ACT ACT方法,上半年可計算的實際天數如下表2所示。
表2 不同付息週期實際計息天數
在上表中,對於一年支付兩次利息的債券,只要下一次付息落在3月、5月、7月和8月,上下付息週期就會相差3天。
3. 案例分析
設立債券,發行總額400億元,年利率4%,每年支付兩次利息,每年7月1日和1月1日為付息日根據上表,付息日為1月的付息週期為181天,付息日為7月的付息週期為實際天數如果交貨日為 6 月 30 日,則應計利息的天數為 180 天研究期為2024年(這一年的實際天數為365天)。
年平均日利率為日利息=004/365*100=0.010958904元100元面值:
1、根據三部委現行計息規則,當日每百元債券應計利息金額為:
當發行人在7月1日支付利息時,買方當天收到的利息將高於上述平均日利率。
當日利息為4*05/365=0.005479452元100元面值,以面值1億元債券計算,買方將支付5479元的應計利息。
除付息日外,買賣雙方在每日利息的計算上沒有差異,但付息日前一天付息週期的差異,會讓一方無風險獲利,也就是說,雖然這種計息約定保證了上半年除付息日外每天的利息的公平性, 在付息日是不公平的,或者說保證了全年的日計息公允性,但不能保證每個付息週期前後幾天的日計利息的公允性。在上面的例子中,買方在6月30日,即支付利息的前一天,將收到比一年中任何其他一天更多的利息。 因此,作為賣方,要使當天的賣出收益率降低幾個基點,債券應該略微降低同樣,在下乙個付息日,即付息日1月1日,對賣方有利,如果按1:1支付的利息低於年均值,買方將獲得幾個基點的補償。 換句話說,這種不平衡只發生在付息日。
不僅如此,按照現行的計息規則,100元債券面值在上乙個付息週期的應計利息金額為:
發行人實際支付為:4 2 = 2,高於理論利息金額;
由於下乙個付息週期有184天,發行人在下乙個付息週期應付利息是按全年日均利息計算的
發行人實際支付的利息為4 2=2,小於應計利息金額。
但是,上述兩種情況的不均衡只發生在付息日,並在同一天反映,在實踐中,是按照交易所和銀行之間的付息登記日不同來計算的。 因此,它對**的影響反映在付息當天。
2、按實際天數和實際天數計算
那麼,按照國際工業協會的慣例,即以實際天數為依據的計算方法,能否保證付息的公平性,不會影響現金**?
如果以181天的持有期計算,應計利息金額正好為2元,與發行人本息支付週期的付息金額一致。
從表面上看,這種方法確保了付款期每天的應計利息與發行人實際支付的金額一致,但仍然不能保證全年每天的應計利息金額相等。
因為,按照實際天數法,第乙個付息週期內每天的平均日利率為:2 181 = 0011049724面值100美元,超過三部委全年平均每日利息
2/181-4/365=4(1/362-1/365)=0.00009082面額為 100 美元。
在第二個付息週期中,每天的平均日利率為:2 184 = 001086565面值100美元,低於上半年的平均日利率。
進一步分析,我們看到,用實際天數法計算的日利息可以表示為:
這相當於將上半年和下半年兩個付息日之間的日利率差分攤,理論上是乙個加劇波動的週期。 也就是說,如果上半年的付息周期短於下半年的付息週期,買賣雙方在上半年較短的付息週期內買賣債券比在下半年較長的付息週期中買賣要好, 因為上半年每天的日利率會大於下半年每天的日利率。因此,從表面上看,這種計算方法比較現實,但可能會因為短息支付週期的天數少於下半年,導致整個短息支付週期處於活躍狀態,從而使收益率略低於理論收益率。 當涉及到長付息期的付息日時,理論上應該增加拋售,使收益率略高於理論值。 也就是說,181天獲得的2元利息和184天獲得的2元利息,在每一天的實施方式上是不同的。
3.最理想的方法
如果發行人債券的付息按實際天數法計算,且符合二級市場應計利息的計算規則,則可保證上下半年每日應計利息一致,不會產生差異。 換言之,筆者認為,發行人在指定付息日計算利息並支付利息如下(不包括因付息日落在休息日而延遲支付利息):
債券面值每 100 美元應計的利息金額(無論是每年支付一次還是多次支付)。
在上述例子中,發行人於7月1日應付的利息總額為79億元,即:
發行人於7月1日實際支付的利息金額為004 2*400000000000=8000000000元,下半年應支付,上半年提前支付的利息部分為657534247元,按同業拆借利息189%至下乙個付息日,即1月1日(共184天)利息=657534247*1.89%*184/365=62647.70元。
雖然這會導致發行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不是整數,但現行的結算制度已將二級市場的應計利息計算至小數點後幾位。
4. 現行計息規則對債券的影響**
1)不同付息方式對結算金額的影響
由於利息的免稅效果以及對利息和資本利得徵收的稅率不同,利息收入可能因利息計算規則不同而對債券**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儘管這種影響很小,但對於固定收益工具,任何小的無風險利率差異都可能吸引大量資本干預。
以下是 01 Treasury 11 的示例。 債券的起息日為2024年10月23日,利率為385%,付息頻率為一年2次,交割量為9000萬,交割日為2024年4月4日。 然後:
也就是說,如果這筆交易是按照國際**行業協會的規定計算的,買方將支付425106 美元的利息。 如果債券的付息日發生在當月,如果以1億元的結算金額計算,利息差額可以達到10000元左右。 如果結算金額較大,息差會更大。 雖然在現行的計息規則下,買賣雙方在支付和取得利息方面的機會均等,但這仍將允許一些投資者利用計息規則的不同規定,有效地從利息中榨取“額外收益”。 這種差異也是當前銀行間債券市場在利息計算和處理方面合約訂單和結算交割訂單存在差異的根本原因之一。
(2)對**趨勢的影響
不同的利息計算規則在出資方面是不同的,同時,它們實際上也在影響債券的**,雖然這種影響很小,但造成的差異足以使利潤無風險。
通常,當投資者在票面期內買入債券時,他或她會立即向賣方支付利息,而損失該應計利息的“利息”(即票息在到期時支付)的後果是淨價**被下調幾個基點作為補償。 為了揭示這種情況,債券的定價假設是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當債券在票面價值開始時購買時,債券將按面值**(100)計算,而在兩個連續的票息之間購買時,債券將低於面值。根據ISMA的利息計算規則,即實際天數 實際天數法計算,該債券的**走勢(見圖1)。 由此可見,“當債券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時,**=債券面值”的命題並不嚴謹。 事實上,債券**淨價的調整在票息期中期最大。
如果利息計算規則與收益率計算中的天數不一致,那麼無論債券是一年支付兩次還是一次支付利息,因為目前的計息規則規定利息按一年365天計算,次年366天計算, 而閏年2月29日不計息,這一規定顯然會對**產生影響(見圖2)。
無花果。 2. 圖3以01國債05(每年付息一次)和01國債11(每年付息兩次)為例,考慮閏年對**的影響。 這兩隻債券的票面利率為371% 和 385%,觀察日為2月26日。 當到期收益率等於票面利率,而應計利息以2月29日計算時,債券**(淨價)會根據圖1以接近面值的方式均勻分配(見圖3)。 如果2月29日不計算利息,**波動明顯(見圖2),兩者相差約1個百分點。 如果債券的期限較短而票面利率較高,則差額將進一步擴大。
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之一是利息計算規則與債券收益率的付息天數不同。 也就是說,在應計利息的計算規則中,明確了閏年的2月29日不計息,在債券收益率的計算公式中,對於不完整的付息週期“w”,w為從交割日到下乙個付息日的實際日曆日數除以365天, 而這個實際天數實際上包括閏年的2月29日這一天。這樣一來,對於投資者來說,如果1個月內有29天,投資者將損失月底的應計利息部分,如果這部分損失,**將不得不增加幾個基點作為補償。
五、結語
1)計算乙個國家的利息沒有對錯之分,但計算債券市場利息的做法應與該市場債券收益率**公式的慣例一致。雖然國際上沒有統一的利息計算規則標準,但實際天數法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 利息計算規則的確定不應對二級市場的現金債券產生重大影響**。 當然,如果市場上使用不同的方法,相同的兩者可能會有所不同。
2)如果債務人的債券利息支付按實際天數法計算,且符合二級市場應計利息的計算規則,則有利於債務的合理性。
3)貨幣市場工具的收益-利息規則也應協調一致,並可與中長期債券的收益-利息規則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