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是重要的水資源,是防汛、灌溉、供水和生態保護的重要基礎。 非法占用河流會影響河流的正常功能,造成嚴重後果。 因此,對非法占用河流的行為,應及時報告,依法查處。
報告的主題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非法占用河道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舉報物件
縣級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行政區域內河流的主管部門,負責查處非法占用河流的行為。
報告材料
舉報人舉報非法占用河流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非法占用河流的具體地點、時間和方式;
非法占用河流的證據,如**、書面材料等;
舉報人的***
如何舉報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舉報:
直接向縣級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縣級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通過12316河道舉報服務平台舉報。
舉報後處理
縣級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應當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報告注意事項
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和證據,便於調查處理。 舉報人應注意儲存證據,以便在需要時提供證據。
舉報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河道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河道主管部門除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外,還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丟棄、堆放阻礙洪水流動的物品;種植阻礙洪水流動的樹木或高大植物;修建堤防、攔水渠道、堵水道路;
(二)建房、放牧、挖溝、挖井、挖窯、埋墳、烘乾糧食、儲存物資、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堤防、護堤集市活動;
(三)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改造河道或者建設水利工程建築物等設施的;
(四)未經批准或按照河道主管部門規定在河道管理區域內採砂、採石、淘金、處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鑽探、挖掘、建造魚塘的;
(五)未經批准,在河灘內儲存材料、建設廠房或者其他建設設施,以及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封閉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樹木的;
8)在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規定或指示的。
因此,舉報非法占用河流的舉報人不僅可以維護河流資源,還可以獲得相應的獎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流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舉報人舉報非法占用河流,經查實屬實,對違法者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舉報人有權獲得獎勵。 獎勵標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